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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花东地区接受国民义务教育学生书籍费补助办法

【公布日期】101.03.20 【公布机关】教育部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日教育部台参字第1000235344C号令订定发布全文6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法规内容】

第1条


  本办法依花东地区发展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补助之对象为设籍并居住于花东地区,就读于国民中、小学之在籍学生,且符合低收入户或中低收入户身分者。

第3条


  本办法书籍费补助之范围,依学生就读学校就课程标准或课程纲要之各科目或学习领域所选定使用之教科书(包括课本及习作)售价,核实补助。

第4条


  本办法补助经费之申请、审核及拨付方式如下:
  一、学校于开学注册时免向学生收取书籍费,其所需之费用自教育部补助款中挹注。
  二、书籍费之补助,每学期申请及拨付一次。学校于每学期开学后十日内提报该学期需求至县政府,经县政府审查,并于每学期开学后二十日内,汇报补助需求至教育部。
  三、教育部收到县政府提报之补助需求后,应尽速审核并拨付所需经费。

第5条


  本办法补助经费应专款专用。原始支出凭证留存县政府,以备查核。

第6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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