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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自由贸易港区事业雇用原住民奖励办法

【公布日期】99.07.05 【公布机关】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九十九年七月五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原民卫字第0990035275号令订定发布全文7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法规内容】

第1条


  本办法依自由贸易港区(以下简称自由港区)设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所称之奖励对象,系指自由港区事业于自由港区内雇用原住民人数,超过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应雇用人数者。但适用国际机场园区发展条例之自由港区事业者,从其规定。
  前项所称原住民,指依原住民身分法规定之原住民。

第3条


  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计算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劳工人数时,未达整数部分不予计入。
  前项所称劳工人数,指自由港区事业实际进驻区内之每月一日参加劳工保险人数。

第4条


  自由港区事业得于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检附前一年度文件向辖管自由港区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管理机关)申请奖励:
   一、雇用原住民劳工奖励申请表。
  二、雇用原住民劳工奖励名册。
  三、实际进驻区内劳工投保证明文件。
  前项文件经管理机关初审,受理之文件于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函送中央原住民族事务主管机关。

第5条


  本办法之奖励标准如下:
  一、特等奖:自由港区事业于前一年度每个月超额雇用原住民劳工五人以 上,并累计达六个月,发给奖牌一座。
  二、优等奖:自由港区事业于前一年度每个月超额雇用原住民劳工三人以 上,并累计达六个月,发给奖状一帧。

第6条


  依本办法获得奖励者,由中央原住民族事务主管机关表扬。

第7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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