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sup@>【現在位置】最新六法〉〉法規目錄1。目錄2

淨空法師:【要如何突破人生的種種考驗?】

 
【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自來水管承裝商申請許可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99.11.17【發布機關】經濟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四日經濟部經水字第093046104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日經濟部經水字第0950460222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經濟部經水字第0990460750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自來水法第九十三條之六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自來水管承裝商申請籌設及營業許可,應於申請籌設許可時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二千元;審查費如經收取,除依規費法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得申請退費者外,不予減免或退還。
  申請展延營業許可期限、變更營業許可,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第3條


  自來水管承裝商申請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技術員工作證或技工工作證,應繳納證冊費每張(份)新臺幣二百元;申請補發或換發者,亦同。
  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變更致申請換發者,免繳證冊費。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
<@lawsdow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