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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经济部贸易调查委员会组织规程

【公布日期】101.04.24 【公布机关】经济部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八十三年三月十一日经济部(83)经人字第006953号令订定发布12条条文及编制表一份
2.中华民国八十三年十月十七日经济部(83)经人字第029586号令修正发布第8、10条条文及编制表
3.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月八日经济部经人字第09200590780号令修正发布第5条条文及编制表
4.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四日经济部经人字第10100557250号令修正发布第5条条文

【法规内容】

第1条


  本规程依贸易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经济部贸易调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掌理事项如左:
  一、关于贸易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产业受害之调查。
  二、关于前款调查之审议、受害之认定及拟采救济措施之建议等事项。
  三、关于贸易法第十九条规定损害之调查事项。
  四、关于货品进口救济之谘询事项。
  五、关于货品进口救济事务之研究事项。

第3条


  本会设调查组及法务室,分掌前条所列事项;调查组并得分科办事。

第4条


  本会设秘书室,掌理文书、印信、议事、事务、出纳及不属其他各组室事项。

第5条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经济部次长兼任,委员十二人至十四人,由主任委员就左列人员聘兼之:
  一、财政部次长一人。
  二、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一人。
  三、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一人。
  四、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一人。
  五、对产业、经贸、财税或法律等富有研究与经验之学者、专家八人至十人。
  前项第五款聘兼委员任期三年,期满得续聘一次。
  本会聘兼委员为无给职。

第6条


  本会每月召开委员会议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由主任委员召开之。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召集时,由主任委员指定委员一人召集之。
  委员会召开时,得邀请有关机关派员或专家列席。

第7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副执行秘书、组长、室主任、副组长、科长、视察、技正、专员、组员、技士、办事员。

第8条


  本会置人事管理员、会计员,分别由经济部人事处、会计处派员兼任。

第9条


  本会得聘请兼任顾问,随时向本会提供意见并备谘询。

第10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备注】附表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83年5月版(二○)第13026-3页)

第11条


  本会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12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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