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经济部次长兼任,委员十二人至十四人,由主任委员就左列人员聘兼之:
一、财政部次长一人。
二、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一人。
三、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一人。
四、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一人。
五、对产业、经贸、财税或法律等富有研究与经验之学者、专家八人至十人。
前项第五款聘兼委员任期三年,期满得续聘一次。
本会聘兼委员为无给职。
第6条
本会每月召开委员会议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由主任委员召开之。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召集时,由主任委员指定委员一人召集之。
委员会召开时,得邀请有关机关派员或专家列席。
第7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副执行秘书、组长、室主任、副组长、科长、视察、技正、专员、组员、技士、办事员。
第8条
本会置人事管理员、会计员,分别由经济部人事处、会计处派员兼任。
第9条
本会得聘请兼任顾问,随时向本会提供意见并备谘询。
第10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备注】附表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83年5月版(二○)第13026-3页)
第11条
本会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12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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