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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经济部加工出口区管理处办事细则

【公布日期】88.10.27 【公布机关】经济部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六十三年二月二十日经济部加工出口区管理处经加处(63)人字第1356号函发布
2.中华民国六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经济部(65)经人字第16495号函准予修正
3.中华民国六十六年十月六日经济部(66)经人字第29950号函准予修正
4.中华民国六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经济部加工出口区管理处经加处(69)秘字第8370-1号函修正发布
5.中华民国七十年十月二十日经济部加工出口区管理处经加处(70)秘字研字第8553-1号令修正发布第7、11条条文
6.中华民国七十七年九月十二日经济部加工出口区管理处经加处(77)人字第8341号令修正发布第5~8、11、12、13、15条条文
7.中华民国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经济部(88)经人字第88025202号令修正发布全文16条;并自发布日起施行

【章节索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职掌 §3
第三章 会议 §13
第四章 附则 §15

【法规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本细则依经济部加工出口区管理处组织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经济部加工出口区管理处(以下简称本处)处务之处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照本细则办理。
                                                  回索引〉〉

第二章  职掌

第3条


  本处处长综理处务,副处长襄理处务,并设下列各组、室,各组得分科办事:
  一、第一组。
  二、第二组。
  三、第三组。
  四、第四组。
  五、秘书室。
  六、人事室。
  七、会计室。
  八、政风室。

第4条


  第一组掌理下列事项:
  一、财务科:
  (一)关于加工出口区建设及推展业务所需财务计划之编拟事项。
  (二)关于本处及所属单位所需业务资金之支配筹划及调度事项。
  (三)关于本处及所属单位年度现金收支预算之编制事项。
  (四)关于本处及所属单位需用贷款之洽借、契约之签订及还本付息事项。
  (五)关于本处及所属单位管理费收费标准之拟订、管理费规费及服务费收费标准报核事项。
  (六)关于办理本处作业基金运用之行政协调及财务事项。
  (七)关于本处及所属单位各项收入之统计分析及代收款项之报核事项。
  (八)关于本处及所属单位财产之汇编及产权凭证保管事项。
  (九)关于本处财务法案及财务报告之编审分析事项。
  (一○)关于所在区区内事业应缴管理费之核算、发单及缴纳稽核事项。
  (一一)关于所在区在区内设有营业或联络处所之事业应缴管理费之计费发单事项。
  (一二)关于所在区土地租金及公共设施建设费之计费、征收及统计事项。
  (一三)关于本处及所属单位应收帐款、催收款项分析表之编制及催收款项之报核事项。
  (一四)其他有关财务事项。
  二、企划管考科:
  (一)关于加工出口区近程、中程及长程发展目标,主要策略与营运计划之企划推动及考核事项。
  (二)关于加工出口区投资环境改善与重大业务革新之策划推动事项。
  (三)关于施政与研究计划之拟订、管制考核及评估事项。
  (四)关于部务会议报告及管制资料之汇整事项。
  (五)关于立法院会期施政报告及质询案之答覆事项。
  (六)关于立法委员与监察委员之巡察报告会议纪录及答覆事项。
  (七)关于业务会报重要决议及指(裁)示之追踪查证事项。
  (八)关于本处各单位工作手册之汇编及工作简化业务之推行事项。
  (九)关于本处重要工作项目、申请案件与陈情案件之汇整统计及管考事项。
  (一○)关于为民服务工作推动及考核事项。
  (一一)其他有关企划及管考事项。
  三、作业资讯科:
  (一)关于作业单位业务推展与服务加强策划事项。
  (二)关于作业单位计划之审核及执行考核事项。
  (三)关于作业单位年度业务考核事项。
  (四)关于作业单位管理规章之审核事项。
  (五)关于作业单位业务资料统计分析汇编事项。
  (六)关于区内货品运送人承运认可事项。
  (七)关于本处各资讯系统之整体规划、协调及推动事项。
  (八)关于本处及所属单位各项应用系统之规划、设计与整合及系统测试、运作、维护与管理等事项。
  (九)关于本处及所属单位电脑硬体与系统软体作业之可行性评估及建议事项。
  (一○)关于与本部资讯中心及其他有关机关间之资讯网路连接与资讯交换协调事项。
  (一一)关于本处及所属单位人员电脑训练、规划及执行事项。
  (一二)关于本处及所属单位设置电脑各项系统设备操作、维护、监控及安全管理事项。
  (一三)关于本处及所属单位各项资讯档案之异动、运用、作业品质管理及机密维护事项。
  (一四)其他有关作业单位业务管理、协调及资讯处理事项。

第5条


  第二组掌理下列事项:
  一、规划设计科:
  (一)关于加工出口区各项土木、建筑与公共设施维护工程之规划、设计及审核事项。
  (二)关于加工出口区各项土木、建筑与公共设施维护工程预算书之编制事项。
  (三)关于加工出口区各项公共设施配置规划之建议事项。
  (四)其他有关土木、建筑与公共设施工程之规划事项。
  二、工务科:
  (一)关于加工出口区各项土木、建筑与公共设施维护工程之监造及施工督导事项。
  (二)关于加工出口区各项土木、建筑与公共设施维护工程之招标及订约事项。
  (三)关于加工出口区各项土木、建筑与公共设施维护工程之估验及计价事项。
  (四)关于加工出口区各项土木、建筑与公共设施维护工程之完工决算事项。
  (五)关于所在区公共设施检查及维护事项。
  (六)关于本处办公厅舍土木工程修缮事项。
  (七)关于所在区道路挖掘许可事项。
  (八)其他有关土木、建筑与公共设施工程之工务事项。
  三、建管地政科:
  (一)关于加工出口区建筑管理与土地行政法规之研拟及解答事项。
  (二)关于加工出口区土地开发计划之研拟事项。
  (三)关于加工出口区土地开发计划审议事项。
  (四)关于加工出口区土地取得与管理事项。
  (五)关于加工出口区与都市计划、县市综合发展计划、区域计划相关业务之建议及协调事项。
  (六)关于所在区建筑物征购及拆迁补偿事项。
  (七)关于所在区土地租用及核配订约事项。
  (八)关于所在区土地租金与公共设施建设费计收标准之拟订及调整事项。
  (九)关于所在区土地租金与公共设施建设费之缴付稽催事项。
  (一○)关于所在区土地使用管制事项。
  (一一)关于所在区建筑线之指定(示)事项。
  (一二)关于所在区建筑物建造执照、使用执照、拆除执照及杂项执照之核发事项。
  (一三)关于所在区建筑物施工中之查验事项。
  (一四)关于所在区供公众使用之建筑物安全检查事项。
  (一五)关于所在区建筑物使用管理及检查事项。
  (一六)关于所在区建筑争议案件之处理事项。
  (一七)关于所在区各类厂房之配售及出租事项。
  (一八)关于代办所在区区内事业厂房现值之评估事项。
  (一九)其他有关建筑管理、地政及厂房处理事项。

第6条


  第三组掌理下列事项
  一、投资科:
  (一)关于加工出口区区内事业申请设立、合并、增资、减资、撤资及变更投资计划之会同有关机关审查核定及其他有关投资案件之处理事项。
  (二)关于加工出口区投资招商计划及推展事项。
  (三)关于加工出口区投资法令之研拟及解答事项。
  (四)关于加工出口区投资案件之统计分析及调查考核事项。
  (五)关于加工出口区华侨及外国人投资额之审定事项。
  (六)关于所在区区内事业投资人之征信调查事项。
  (七)关于所在区区内事业废品下脚处理之查验及核准事项。
  (八)关于所在区区内事业减征、免征及缓征营利事业所得税有关证明核发事项。
  (九)关于所在区区内事业聘雇外国专门性、技术性工作人员与侨外事业主管许可、管理及申请延长停留证明核发事项。
  (一○)关于所在区各目的事业单位之联系事项。
  (一一)关于加工出口区产业转型辅导事项。
  (一二)关于区内事业投资之服务事项。
  (一三)关于区内事业侨外资股份之转受让事项。
  (一四)其他有关投资业务事项。
  二、外贸科:
  (一)关于加工出口区外汇贸易发展与业务推进之研议规划事项。
  (二)关于加工出口区外汇贸易法令之研拟解答事项。
  (三)关于加工出口区外汇贸易之统计分析事项。
  (四)关于加工出口区外汇贸易重要措施之研议、协调及联系事项。
  (五)关于加工出口区区内事业外汇贸易重大申请案件之核转事项。
  (六)关于所在区区内事业货品输出入审核签证事项。
  (七)关于所在区区内事业免税货品出区处理之核准与管理事项。
  (八)关于所在区出进口厂商登记之审查及登记卡之核发事项。
  (九)关于所在区区内事业免税货品之稽核追踪及帐册稽查事项。
  (一○)关于所在区区内事业高科技货品输出之审核签证、输入证明文件之核发及流向稽查事项。
  (一一)关于所在区区内事业产地证明书及再出口证明书核发事项。
  (一二)关于国际经贸组织业务相关事项。
  (一三)关于加工出口区产品目录之编印事项。
  (一四)其他有关外汇贸易管理事项。
  三、工商科:
  (一)关于加工出口区工商管理法令之研拟及解答事项。
  (二)关于加工出口区工商资料之统计及汇编事项。
  (三)关于所在区公司登记之审查及执照之核发事项。
  (四)关于所在区营利事业登记之审查及执照之核发事项。
  (五)关于所在区工厂登记之审查及执照之核发事项。
  (六)关于其他应经许可登记之审查及执照之核发事项。
  (七)关于所在区在区内设有营业或联络处所事业之审查及发证事项。
  (八)关于所在区在区内设有营业或联络处所事业管理费之缴付稽催事项。
  (九)关于所在区动产担保交易之审查登记事项。
  (一○)关于所在区区内事业年度决算财务报表之核转事项。
  (一一)关于所在区公司负责人资格证明之核发及公司登记之抄录事项。
  (一二)关于加工出口区在区内营业之事业名录编印事项。
  (一三)关于所在区区内事业使用电力证明书之核发事项。
  (一四)关于所在区区内事业电气技术人员执照之核发事项。
  (一五)关于所在区交通问题之策划与协调事项。
  (一六)关于所在区人员出入证及车辆通行证之核发事项。
  (一七)关于所在区消防业务之督导事项。
  (一八)关于所在区水电供应协调事项。
  (一九)关于加工出口区同业公会业务之指导监督事项。
  (二○)关于所在区门牌新订及整编事项。
  (二一)其他有关工商管理事项。

第7条


  第四组掌理下列事项:
  一、劳动行政料:
  (一)关于加工出口区在区内营业之事业劳动行政业务推展之规划事项。
  (二)关于加工出口区在区内营业之事业劳动法规之谘询、研议及修订建议事项。
  (三)关于所在区在区内营业之事业劳工组织之建立及辅导事项。
  (四)关于所在区在区内营业之事业工会业务之督导及推动事项。
  (五)关于所在区在区内营业之事业举办劳资会议及签订团体协约事项。
  (六)关于所在区在区内营业之事业工作规则之审查事项。
  (七)关于所在区在区内营业之事业劳资争议之协调处理事项。
  (八)关于所在区在区内营业之事业劳工保险及积欠工资垫偿基金之督导事项。
  (九)关于所在区在区内营业之事业劳工教育之督导及推行事项。
  (一○)关于所在区在区内营业之事业劳工福利之督导及推行事项。
  (一一)关于所在区在区内营业之事业劳工退休准备金提拨之督导及推行事项。
  (一二)关于所在区在区内营业之事业所需劳动力资料之搜集事项。
  (一三)关于所在区在区内营业之事业劳工资料之搜集统计及分析事项。
  (一四)关于加工出口区区内事业外籍劳工申请引进初审及督导事项。
  (一五)有关本处从业员工服务中心劳动行政业务之督导事项。
  (一六)关于所在区劳工托儿所之督导及推行事项。
  (一七)其他有关劳动行政事项。
  二、劳动检查科:
  (一)关于加工出口区在区内营业之事业劳动检查业务推展之规划事项。
  (二)关于加工出口区在区内营业之事业劳工安全卫生法规谘询及研议修订建议事项。
  (三)关于所在区在区内营业之事业劳动条件与劳工安全卫生之督导检查及改进事项。
  (四)关于所在区在区内营业之事业劳工安全卫生宣导及辅导事项。
  (五)关于所在区在区内营业之事业危险性机械或设备之检查发证事项。
  (六)关于所在区在区内营业之事业危险性机械或设备代行检查督导及改进事项。
  (七)关于所在区在区内营业之事业有害物质作业环境之督导及检查事项。
  (八)关于所在区在区内营业之事业劳工安全卫生自动检查之督导及推行事项。
  (九)关于所在区在区内营业之事业劳工安全卫生教育训练之督导事项。
  (一○)关于所在区在区内营业之事业劳工安全卫生工作守则之审核事项。
  (一一)关于所在区在区内营业之事业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单位及人员之审核事项。
  (一二)关于所在区在区内营业之事业职业灾害检查及统计事项。
  (一三)关于所在区在区内营业之事业劳工安全卫生优良单位及优良人员选拔事项。
  (一四)关于所在区在区内营业之事业危险性工作场所审查及检查事项。
  (一五)关于所在区在区内营业之事业工厂内机器设备之开工检查事项。
  (一六)关于所在区在区内营业之事业劳工健康管理及职业病预防事项。
  (一七)关于所在区在区内营业之事业安全卫生自护制度之辅导及评鉴事项。
  (一八)协助所在区在区内营业之事业申请投资抵减有关自动化设备之认定事项。
  (一九)督导各分处劳动检查相关业务事项。
  (二○)其他有关劳动检查行政事项。
  三、环保景观科:
  (一)关于加工出口区空气污染防制之规划及管理事项。
  (二)关于加工出口区噪音振动防制之规划及管理事项。
  (三)关于加工出口区水污染防治之规划及管理事项。
  (四)关于所在区环保站及清洁队业务之督导事项。
  (五)关于加工出口区环保法规之宣导及辅导事项。
  (六)关于加工出口区毒性化学物质防制之规划及管理事项。
  (七)关于加工出口区病媒防制之督导及管理事项。
  (八)关于加工出口区一般与有害事业废弃物相关业务规划及管理事项。
  (九)关于加工出口区环境品质监测与检验相关业务之督导及管理事项。
  (一○)关于加工出口区公害纠纷处理相关业务之协调事项。
  (一一)关于加工出口区环保、景观美化与绿化工程之设计、执行及维护督导事项。
  (一二)关于加工出口区节约能源及资源回收再利用业务之推动事项。
  (一三)其他有关环保景观业务之规划管理及研究发展事项。

第8条


  秘书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综核文稿业务:
  (一)关于公文之核稿事项。
  (二)关于重要文稿之撰拟事项。
  (三)关于处务会议与会报之准备及纪录事项。
  (四)关于机要文件之收发、提陈、拟办及保管事项。
  (五)关于主管函电之签办、缮译及保管事项。
  (六)关于所在区防护团业务事项。
  (七)关于加工出口区新闻发布及记者招待联系事项。
  (八)关于加工出口区简报资料之编制事项。
  (九)其他交办事项。
  二、法制业务:
  (一)关于各单位拟订法规之审核及协办事项。
  (二)关于各单位法律案件与解释法令之审核及协办事项。
  (三)关于法律事务之签议事项。
  (四)关于本处主管法规之编印事项。
  (五)关于本处主管法规动态之登记及报核事项。
  (六)各国自由贸易区法令资料之搜集研究事项。
  (七)其他有关法规事项。
  三、事务业务:
  (一)关于事务管理规则所规定之出纳、财产、物品、车辆、办公处所、宿舍、集会及工友之管理事项。
  (二)关于本处办公厅舍水电修缮事项。
  (三)关于本国来宾参观接持事项。
  (四)关于新闻资料之剪辑事项。
  (五)关于加工出口区内产品陈列室及产品零售中心之管理事项。
  (六)关于本处简报室及区政馆之管理事项。
  (七)关于本处图书报刊置备及管理事项。
  (八)关于加工出口区一般问题之答询事项。
  (九)其他有关总务工作、公共关系及联络事项。
  四、文书业务:关于事务管理规则所规定之文书处理及档案管理事项。
  五、不属于其他各组、室之业务事项。

第9条


  人事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关于本处组织法规及办事细则之拟议事项。
  二、关于所属单位组织法规及办事细则之审核事项。
  三、关于本处及分处人事规章之拟议事项。
  四、关于本处及所属单位人事管理资料之搜集研究及编审事项。
  五、关于本处及所属单位人事管理业务之建议及改进事项。
  六、关于本处人员任免迁调之核签拟办及各分处人员任免迁调案之审核事 项。
  七、关于本处及所属单位人员级俸之审核及待遇标准之拟议事项。
  八、关于本处及分处人员铨叙案件之查催核转事项。
  九、关于本处考绩考成之筹办及所属单位考绩之审核事项。
  一○、关于本处人员差假勤惰之查考、奖惩核拟及所属单位人员奖惩之审核事项。
  一一、关于本处及所属单位人员退休及抚恤案之审议事项。
  一二、关于本处及所属单位员工福利业务之规划项。
  一三、关于本处及所属单位人员动态之登记事项。
  一四、关于本处职员保险之签办事项。
  一五、关于本处员工进修之筹办事项。
  一六、关于本处职员保证书之查对及保管事项。
  一七、关于本处各项人事证明书之查对及保管事项。
  一八、关于本处及所属单位章戳之刊发事项。
  一九、关于职务归系之拟办事项。
  二○、其他有关人事管理事项。

第10条


  会计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关于本处单位预算之汇编及所属各分处单位预算之审核事项。
  二、关于本处作业基金预算之汇编及其附属单位预算之审核事项。
  三、关于本处预算分配之汇编、所属各分处预算分配之审核及预算分配之 修正事项。
  四、关于本处收支帐簿之登录、结算与会计报告之汇编及所属各分处会计 报告之审核事项。
  五、关于本处工作计划及预算执行绩效报告之审编事项。
  六、关于本处及所属单位预算依法流用及保留之申请事项。
  七、关于本处内部审核之执行事项。
  八、关于本处收支凭证之审核及支票之核签事项。
  九、关于本处现金及财务出纳保管之检查事项。
  一○、关于本处业务收支与资本支出计划之预算执行进度及经费配合之审核事项。
  一一、关于本处单位决算之汇编及所属各分处单位决算之审核事项。
  一二、关于本处及所属单位作业基金决算之汇编审核事项。
  一三、关于本处采购、变卖财物案件之审核与其招标、比价、议价、订约、验收、验交、报损及报废之监办事项。
  一四、关于本处财务上增进效能与减少不经济支出之研究及建议事项。
  一五、关于本处及所属单位筹划作业预算所需事实之调查与经营上增进效能之研究报告及建议事项。
  一六、关于本处及所属单位资金运用之监督考核事项。
  一七、关于本处及所属单位营运服务成本计算基础及劳务费率计算公式之审核事项。
  一八、关于本处会计制度与程序之设计及修订事项。
  一九、关于本处及所属单位统计资料之搜集及统计月报之编制事项。
  二○、关于加工出口区区内事业重要资料快报及公民营企业调查统计之核转事项。
  二一、关于所属各单位会计事务之监督与会计人员之遴选、考核及迁调事项。
  二二、关于本处及所属单位财务收入之稽核相关事项。
  二三、关于本处及所属单位各项收入收费凭证之管理事项。
  二四、其他有关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11条


  政风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关于本处政风法令之拟订事项。
  二、关于本处政风法令之宣导事项。
  三、关于本处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
  四、关于本处政风兴革建议事项。
  五、关于本处政风考核奖惩建议事项。
  六、关于本处公务机密维护事项。
  七、关于防灾小组紧急应变计划工作事项。
  八、关于本处危害或破坏事件之预防事项。
  九、关于协助处理本处陈情及请愿事项。
  一○、关于危害国家安全及影响国家利益之资料搜集处理,并协助调查机关处理事项。
  一一、关于本处执行反毒业务事项。
  一二、关于本处警卫勤务协调及监督事项。
  一三、关于本处所属单位政风工作督导与考核事项。
  一四、其他有关本处政风事项。

第12条


  主任秘书承处长、副处长之命、综核秘书室、人事室、会计室及政风室文稿代行判发,并督导秘书室有关业务及内外工作之联系协调。
  组长及室主任承处长、副处长之命,督导所属,处理各该组室业务。
  副组长、专门委员、科长、秘书、专员、科员、办事员及书记各承其上级长官之命,处理其主办公务。
  技正、技士、分析师、管理师及助理管理师各承其上级长官之命,处理其主办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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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会议

第13条


  本处处务会议定期举行,研商及协调重要业务,以处长、副处长、主任秘书、一级主管以上人员、所属分处分处长及经处长指定人员出席,必要时得指定业务有关人员列席。

第14条


  本处业务检讨会,依有关规定办理。
                                                  回索引〉〉

第四章  附 则

第15条


  本处文书管理、档案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及事务管理,除依照有关法令规定外,其实施要点由本处另定之。

第16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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