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經濟部次長兼任,委員十二人至十四人,由主任委員就左列人員聘兼之:
一、財政部次長一人。
二、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
四、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
五、對產業、經貿、財稅或法律等富有研究與經驗之學者、專家八人至十人。
前項第五款聘兼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
本會聘兼委員為無給職。
第6條
本會每月召開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主任委員召開之。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召集之。
委員會召開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或專家列席。
第7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組長、室主任、副組長、科長、視察、技正、專員、組員、技士、辦事員。
第8條
本會置人事管理員、會計員,分別由經濟部人事處、會計處派員兼任。
第9條
本會得聘請兼任顧問,隨時向本會提供意見並備諮詢。
第10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備註】附表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83年5月版(二○)第13026-3頁)
第11條
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12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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