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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發布日期】101.04.24【發布機關】經濟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三月十一日經濟部(83)經人字第006953號令訂定發布12條條文及編制表一份
2‧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月十七日經濟部(83)經人字第029586號令修正發布第8、10條條文及編制表
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經濟部經人字第09200590780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及編制表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四日經濟部經人字第10100557250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規程依貿易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貿易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產業受害之調查。
  二、關於前款調查之審議、受害之認定及擬採救濟措施之建議等事項。
  三、關於貿易法第十九條規定損害之調查事項。
  四、關於貨品進口救濟之諮詢事項。
  五、關於貨品進口救濟事務之研究事項。

第3條


  本會設調查組及法務室,分掌前條所列事項;調查組並得分科辦事。

第4條


  本會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議事、事務、出納及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5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經濟部次長兼任,委員十二人至十四人,由主任委員就左列人員聘兼之:
  一、財政部次長一人。
  二、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
  四、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
  五、對產業、經貿、財稅或法律等富有研究與經驗之學者、專家八人至十人。
  前項第五款聘兼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
  本會聘兼委員為無給職。

第6條


  本會每月召開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主任委員召開之。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召集之。
  委員會召開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或專家列席。

第7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組長、室主任、副組長、科長、視察、技正、專員、組員、技士、辦事員。

第8條


  本會置人事管理員、會計員,分別由經濟部人事處、會計處派員兼任。

第9條


  本會得聘請兼任顧問,隨時向本會提供意見並備諮詢。

第10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備註】附表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83年5月版(二○)第13026-3頁)

第11條


  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12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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