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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空法師:【忍不是輸給對方,忍是真正戰勝了】

【法規名稱】


管制性化學品許可申請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09.11.10【發布機關】勞動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三十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30202309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條;並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名稱:新化學物質登記及管制性化學品許可申請收費標準
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90203808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三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本法第十四條規定之管制性化學品許可之文件審查及證書核發,應收取規費。

第3條


  本標準收費項目及其基準如下:
  一、許可申請之審查:審查費新臺幣三千六百元。
  二、許可證書之核發、變更或補發:證書費新臺幣二百元。
  前項第一款之許可申請,涉及變更運作者名稱、負責人、運作場所名稱或地址者,免收取審查費。
  中央主管機關因業務需要,通知運作者換發第一項第二款證書者,免收取審查費及證書費。

第4條


  依本標準收取之規費,除規費法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規定外,不予退還。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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