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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空法師:【急難恐怖,恭敬念南無觀世音菩薩】

【法規名稱】 法律用語辭典


第一類漁港遊艇停泊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09.06.22【發布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1041313558A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條文
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二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1091315544A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條;並自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九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漁港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遊艇停泊第一類漁港或各類船舶停泊第一類漁港遊艇泊區,其每日停泊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浮動碼頭以船席計算:
  (一)十公尺:新臺幣四百元。
  (二)十五公尺:新臺幣六百元。
  (三)十八公尺:新臺幣七百二十元。
  (四)二十公尺:新臺幣八百元。
  (五)三十公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以船舶平行岸壁碼頭停泊者,以船舶全長(Length Overall;LOA)計算,且長度以公尺為最小單位,未滿一公尺者,以一公尺計:
  (一)十公尺以下:新臺幣二百元。
  (二)超過十公尺至二十公尺以下:每公尺新臺幣二十元。
  (三)超過二十公尺至三十公尺以下:每公尺新臺幣二十五元。
  (四)超過三十公尺至五十公尺以下:每公尺新臺幣三十五元。
  (五)超過五十公尺:每公尺新臺幣五十元。
  三、以船舶垂直岸壁碼頭停泊者,以船寬五公尺以下為限,每船新臺幣一百元。
  前項收費,其停泊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第3條


  漁港遊艇停泊費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稱本會)或其委辦之機關(構)收取。
  前項漁港遊艇停泊費,本會得委託漁會或其他金融機構代收,其代辦費用就其所收金額百分之五以下計算,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

第4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九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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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四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漁港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使用第一類漁港遊艇停泊費,其每日收費基準如下:
  一、浮動碼頭以船席計算:
  (一)十公尺:新臺幣四百元。
  (二)十五公尺:新臺幣六百元。
  (三)十八公尺:新臺幣七百二十元。
  (四)二十公尺:新臺幣八百元。
  (五)三十公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岸壁碼頭以船舶全長(Length Overall;LOA )計算,且長度以公尺為最小單位,未滿一公尺者,以一公尺計:
  (一)十公尺以下:新臺幣二百元。
  (二)超過十公尺至二十公尺以下:每公尺新臺幣二十元。
  (三)超過二十公尺至三十公尺以下:每公尺新臺幣二十五元。
  (四)超過三十公尺至五十公尺以下:每公尺新臺幣三十五元。
  (五)超過五十公尺:每公尺新臺幣五十元。
  前項收費,其停泊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第3條

  漁港遊艇停泊費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稱本會)或其委辦之機關(構)收取。
  前項漁港遊艇停泊費,本會得委託漁會或其他金融機構代收,其代辦費用就其所收金額百分之五以下計算,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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