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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立法院退卸职委员礼遇办法

【公布日期】96.11.09 【公布机关】立法院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立法院第四届第五会期第二次会议修正通过全文5条
2.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立法院第五届第一会期第二次会议通过修正发布全文5条
3.中华民国九十六年十一月九日第六届第六会期第十次会议报告修正全文5条

【法规内容】

第1条


  立法院(以下简称本院)为礼遇退卸职委员,特订定本办法。

第2条


  为彰显退卸职委员对本院之贡献,并借重其经验,本院得延聘退卸职委员为无给职荣誉最高顾问,聘期四年,期满得续聘之。

第3条


  退卸职委员来院,得凭最高顾问证进出本院,但其家属仍照规定办理。

第4条


  本院得提供退卸职委员服务事项如下∶
  一、使用本院电子信箱。
  二、于退卸职日起一个月内,申请制作本院委员个人网站虚拟主机系统之委员所属网页资料电子档光碟
  三、申请制作本院资讯系统由委员个人自行建档之私有资料电子档光碟。
  四、利用国会图书馆阅览书报杂志。
  五、利用本院医疗设施;其配偶及直系亲属亦同。
  六、需医疗照顾时,给予必要之协助。
  七、使用康园餐厅。
  八、购买本院员工消费合作社供应之货品。
  九、亡故时,给予必要之协助。
  十、其他继续发展之福利设施。

第5条


  本办法经提报院会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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