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位置】六法首页 〉〉 超连结法规
【贴心小帮手】
(1)免费索取word档(2)PC键盘CTRL+滑鼠滚轮往前滑动,调整放大﹝字型比例﹞100%~400%(3)寻找本页关键字,PC键盘最左下CTRL+﹝F﹞,输入您的关键字(4)PC键盘上方﹝F5﹞重新整理,重载最新页面!

【法规名称】
 

立法院警卫勤务规则

【公布日期】89.11.23 【公布机关】立法院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立法院院长核定修正发布全文7条

【法规内容】

第1条


  立法院(以下简称本院)之警卫勤务,依本规则之规定。

第2条


  本院警卫勤务方式如下:
  一、值班:于院区各门口设置值勤台或岗哨,由服勤人员值守之,并应视状况需要站立门首了望附近地带,担负警戒等任务。
  二、巡逻:由服勤人员循指定路线按时巡视,以查察可疑人、事、物,防范危害。
  三、守望:于议场、会议室及首长办公室等地区,由服勤人员在一定位置担任警戒、警卫及管制等安全维护勤务。
  四、交通整理:于上下班时间或开会期间派员指挥、疏导交通,并担任院区各停车场之交通管理。
  五、备勤:服勤人员在勤务机构内整装待命,以备突发事件之机动使用,或临时勤务之派遣。

第3条


  因事实需要,本院得随时请求治安机关调派员警支援勤务,其派在院间支援者,受本院之指挥监督。

第4条


  勤务之时间、规划及督导,准用警察勤务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5条


  为维护会场秩序、防止危害及保护委员安全,警卫人员得应院会或委员会主席之召唤,进入会场,执行警卫勤务。

第6条


  本院警卫依法执行勤务时,应本手段目的相当原则,对防碍会场秩序者,为必要之制止或隔离,除因逮捕现行犯外,不得使用械具。

第7条


  本规则经院长核定后施行。


。。。。。。。。。。。。。。。。。。。。。。。。。。。。。。回首页〉〉
【编注】本档提供学习与参考为原则;如需正式引用请以官方公告版为准。如有发现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编之法规,敬请告知,谢谢!S-link 电子六法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