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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立法院经费稽核委员会组织规程

【公布日期】98.01.13 【公布机关】立法院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四十年二月十六日立法院第一届第七会期第九次会议通过
2.中华民国四十二年十一月十日第十二会期第九次会议修正通过
3.中华民国五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立法院第一届第四十会期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4.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立法院三读通过
5.中华民国九十六年十二月七日第六届第六会期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修正第3、5、9条条文;并自立法院第七届立法委员就职日(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6.中华民国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立法院第七届第二会期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修正第4、9条条文;并自九十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所有条文

【法规内容】

第1条


  立法院经费稽核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依据立法院组织法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组织之。

第2条


  本会之职责如下:
  一、对立法院经临各费概算之编制提供意见。
  二、对立法院经临各费之收支按月稽考。

第3条


  本会置委员九人,由各政党(政团)以在院会席次比例依保障少数政党(政团)参与之原则,于每年首次会期经朝野协商后互推之。

第4条


  本会置召集委员三人,由委员于每会期互选之。

第5条


  本会职员,视事务之需要,由院长就本院职员派兼之。

第6条


  本会会议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第7条


  立法院经临各费之收支,由秘书长按月向本会提出报告。本会对于会计处及出纳科账簿并得随时调阅。

第8条


  本规程未规定事项,准用立法院各委员会组织法之规定办理之。

第9条


  本规程经院会通过后施行。
  本规程中华民国九十六年十二月七日院会通过之条文,自立法院第七届立法委员就职日起施行。
  本规程中华民国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院会通过之条文,自民国九十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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