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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立法院政党党团办公室设置办法

【公布日期】88.10.29 【公布机关】立法院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提立法院第四届第二会期第七次会议报告订定发布全文9条

【法规内容】

第1条


  本办法依立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凡向中华民国政府登记有案,在本院有委员席次五位以上之政党或联盟,得以借用方式申请在本院设置政党党团办公室。

第3条


  政党党团办公室之设置,由各该政党经立法院党团负责人以书面向总务处正式申请,并签订借用合约,供该党协调联系之用,不得转借或移作其他用途。

第4条


  政党党团办公室面积之大小,依各该政党在本院之委员席次多寡、基本正业需要及本院现有房舍可能提供之状况协调办理。

第5条


  政党党团办公室一般办公设备,由各该党部出具借据向本院借用,若非正常使用所生损坏,应照价赔偿。

第6条


  国内电话及费用由本院提供。

第7条


  政党党团办公室内,不得装设与法令抵触或影响本院安全之设备设施。工作人员作息,须遵守本院一般行政管理之规定,违反本条款而不听劝导者,本院得收回房舍或停止供应设备与水电。

第8条


  政党党团办公室借用时限以每届委员之任期为限,每届立法委员改选后,应更换新合约。每一政党、联盟委员席次未达五席时,其党团办公室立即由本院收回。

第9条


  本办法提报院会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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