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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立法院委员研究会馆使用与管理办法

【公布日期】90.10.16 【公布机关】立法院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九十年十月十六日立法院院长核定修正发布全文21条

【章节索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委员研究室 §5
第三章 贵宾室、会议室及会客室之使用登记 §9
第四章 门禁安全管理 §13
第五章 其他事务 §17

【法规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立法院(以下简称本院)委员研究会馆(以下简称本会馆)之使用及管理,依本办法之规定。

第2条


  本会馆包括委员研究大楼、青岛一、二会馆,设有二百二十五间委员研究室,提供委员办公之用。

第3条


  委员研究大楼第一至十一楼及地下一楼设贵宾室、会议室及会客室二十八间;青岛一馆设会议室五间;青岛二馆设会议室三间,提供委员会议及接待宾客之用。
  委员使用前项场所,应事先登记,依先后顺序使用之。

第4条


  委员研究大楼地下二楼及地下三楼设停车场,供委员座车停放使用,非委员车辆不得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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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委员研究室

第5条


  各委员研究室,每间面积约十二坪,间隔为委员个人办公室及助理办公室,内置必要办公设备。
  前项配备,为公务用财产,委员任期届满或离职时,应依规定全部归还。

第6条


  本会馆各委员研究室之分配,于每届委员到任时抽签决定之。但连任委员得于前项抽签前,向管理单位登记优先选择继续使用其原有研究室或其他空出之研究室,不受抽签之限制。

第7条


  为整理委员研究室,以供下届委员使用之需要,卸职之委员应于任期届满前,将使用之委员研究室归还管理单位。
  委员于任期未满中途离职者,准用前项规定。

第8条


  为维护委员研究室之设备品质,研究室内所装置之软、硬体设备及其他各种办公设备,使用人应尽妥善管理之责任,如因故意或过失致设备有毁损或不堪使用时,应负赔偿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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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贵宾室、会议室及会客室之使用登记与

第9条


  委员需使用本会馆贵宾室、会议室及会客室时,应向管理单位申请,并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以委员名义借用。
  二、使用会议室时间以不超过二个小时为原则。
  三、参加人士以委员邀请人员为限,并以不超过场地容量为原则。
  四、以上班时间使用为原则。
  申请使用应于使用前提出申请,依序使用,如已全部排满,不再受理申请。

第10条


  宾客应先至本会馆一楼服务台办理登记手续,经服务人员以电话联系受访委员确认后,再凭身分证件换发会客证,并由委员亲自或指派代表引导,始准进入会客室、会议室、贵宾室或委员研究室。离开时应缴还会客证,换回身分证件。
  国会联络人或持有本院核发之采访证件之媒体采访人员应出示证件迳入本会馆。

第11条


  依前条规定进入本会馆之宾客,应至指定地点会客或洽公,不得任意擅入其他各区,如有违反规定,不听制止者,警卫人员或会馆职工得将其强制带离本会馆,以确保本会馆人员及设备之安全。

第12条


  本会馆贵宾室、会议室及会客室所配备之各项软、硬体设备或用具,为公务用财产,如因故意或过失致损坏或遗失时,申请借用人应照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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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门禁安全管理

第13条


  本会馆置警卫人员,负责门禁安全维护。

第14条


  本会馆配合上班时间开放贵宾室、会议室及会客室。
  夜间十时后因公务必需滞留研究室者,应事先向值勤警卫登记。

第15条


  本院院区所发之会客证、会议出席证、旁听证,限院区使用,不得进入本会馆。
  本会馆之会客证,亦不得进入院区使用。

第16条


  为确保人员及设施安全,遇有民众聚众活动或其他突发事故有安全之虞时,本会馆得暂时关闭,停止一切会客或洽公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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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其他事务

第17条


  本会馆各楼层走廊禁止堆放物品、资料或任意张贴开会通知及海报刊物,违反者,由清洁人员立即加以清除。各楼层研究室、公共区域,公共设施及接待室等场所,均由清洁人员负责环境清洁。

第18条


  各楼层服务人员应负责分送信件、报纸、杂志,开启关闭贵宾室、会议室及会客室,管制非本楼层之宾客任意进出委员研究室。

第19条


  本会馆除指定吸烟区外,其余一律禁止吸烟。

第20条


  本会馆冷气开放时间如下: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日六时三十分至二十一时三十分周休二日及例假日八时三十分至十二时三十分

第21条


  本办法经院长核定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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