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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立法院委员国外考察旅费报销办法

【公布日期】90.10.09 【公布机关】立法院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七十四年六月十九日立法院第七十届经费稽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中华民国九十年十月九日立法院第四届第六会期第四次会议修正通过全文6条

【法规内容】

第1条


  立法院委员组团或应邀出国考察之旅费报销,依本办法之规定。

第2条


  委员组团或应邀出国考察,均在原列预算范围内核实结报。

第3条


  委员国外考察旅费之支给,依现行国外出差旅费规则办理。

第4条


  考察完毕后,填具出差旅费表,连同机票存根,最迟于次年一月十日前送会计处办理,以配合会计年度结束作业。

第5条


  已预备旅费,但因故未能在年度终了前(十二月三十一日)成行者,应缴回预借之旅费。

第6条


  本办法经提报院会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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