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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立法院各委员会会议室规则

【公布日期】51.07.17 【公布机关】立法院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五十一年七月十七日立法院第一届第二十九会期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法规内容】

第1条


  立法院各委员会在各会议室开会时依本规则之规定。

第2条


  会议室设委员席,不编席次,由委员自由就坐,计算表决人数时,得区分出席委员与列席委员席位。

第3条


  会议室设主席台。
  主席台前设发言台。
  主席台左右设职员席位。
  主席台及发言台前均置扩音器。
  会议室内置录音器。

第4条


  主席台左右方设应邀列席备询之政府人员及社会上有关系人员席位。

第5条


  委员席后设新闻记者席及请愿人席。

第6条


  会议室各种席次应树立标志。

第7条


  会议室门口悬示会议名称并设签到处。
  委员会开会时,非有席位及会场服务人员不得进入会议室,秘密会议时,进入会议室人员依本院议事规则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办理,委员会开会时儿童不得进入会议室。

第8条


  委员会举行座谈会时得不适用本规则之规定。

第9条


  本规则经院会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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