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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立法院会议旁听规则

【公布日期】89.12.15 【公布机关】立法院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五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立法院第一届第三十七会期第四十二次会议报告修正施行
2.中华民国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立法院第四届第四会期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正通过全文11条

【法规内容】

第1条


  本规则依立法院议事规则第六十二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持有旁听证者,方得进入议场旁听。

第3条


  旁听者进入议场时,须将旁听证佩挂胸前明显处,以供辨识;必要时,得查验身分证或其他证明。

第4条


  旁听证限持有人当日(上午、下午)使用,截角后入场旁听,离场即行作废,并不得转借。

第5条


  服装不整、酒醉或精神异状者,不得入场旁听。

第6条


  不得携带七岁以下儿童进入议场旁听。

第7条


  旁听者不得携带武器、危险物品、录音机、录影机、摄影机或各种标帜、标语、海报及其他物品等进入议场,并不得拒绝检查。违反者,不得入场旁听;已入场者,得强制其离场。

第8条


  会议进行中或中途休息时,均应保持肃静,不得鼓掌、喧闹或其他妨碍议场秩序或议事进行之行为。违反者,得强制其离场。

第9条


  如遇贵宾演讲时,不得中途离席。

第10条


  旁听证于秘密会议不适用之。

第11条


  本规则经提报院会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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