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院会会议录影带保存十年;委员会会议录影带保存四年。
前项会议属公开者,其录音带于速记录刊印公报后,保存一个月;属秘密者,保存一年。
本国或友邦元首在院会演讲之录影、录音带,永久保存。
第5-1条
本院程序委员会、修宪委员会会议之录影、录音及播出,比照本规则有关委员会之规定办理。
--104年3月20日修正前条文--
本院程序委员会会议之录影、录音及播出,比照本规则有关委员会之规定办理。
第6条
本规则经提报院会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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