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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空法師:【懷念過去,預想未來,就是不接受佛加持】
【法規名稱】
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查人員證書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08.07.30【發布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10300102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1080054726號令修正發布
第1條
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九十一
條第二項、噪音管制法第
三十四
條及規費法
第十條
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08年7月30日修正前條文--
自動比對
內 容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七十九
條第二項、噪音管制法第
三十四
條及規費法
第十條
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下列訓練類別之證書者,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千元:
一、空氣污染物目測檢查人員訓練。
二、公私場所排放空氣污染物儀器檢查人員訓練。
三、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儀器檢查人員訓練:
(一)汽機車排放控制系統及惰轉狀態檢查人員訓練。
(二)汽機車行車型態及惰轉狀態檢查人員訓練。
(三)柴油車排放煙度儀器檢查人員訓練。
(四)汽油車油箱、化油器蒸發氣檢驗(SHED)人員訓練。
四、機動車輛噪音檢查人員訓練。
五、公私場所噪音狀況檢查或鑑定人員訓練。
六、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專業檢驗測定人員訓練。
第3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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