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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空法師:【懷念過去,預想未來,就是不接受佛加持】

【法規名稱】


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查人員證書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08.07.30【發布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10300102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1080054726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噪音管制法第三十四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08年7月30日修正前條文--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噪音管制法第三十四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下列訓練類別之證書者,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千元:
  一、空氣污染物目測檢查人員訓練。
  二、公私場所排放空氣污染物儀器檢查人員訓練。
  三、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儀器檢查人員訓練:
  (一)汽機車排放控制系統及惰轉狀態檢查人員訓練。
  (二)汽機車行車型態及惰轉狀態檢查人員訓練。
  (三)柴油車排放煙度儀器檢查人員訓練。
  (四)汽油車油箱、化油器蒸發氣檢驗(SHED)人員訓練。
  四、機動車輛噪音檢查人員訓練。
  五、公私場所噪音狀況檢查或鑑定人員訓練。
  六、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專業檢驗測定人員訓練。

第3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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