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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律用語辭典
種畜禽生產場所之設備標準
【發布日期】87.10.27【發布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7)農牧字第87050552號訂定發布全文5點
【法規內容】
第1點
第2點
第3點
種畜生產場所應具備設備如下:
(一)檢驗室及資料處理室。
(二)隔離檢疫場所。
(三)應在場所外圍設置獨立之銷售專用承載區或出口。
第4點
種禽生產場所應具備設備如下:
(一)檢驗室及資料處理室。
(二)隔離檢疫場所。
(三)種雞場雞舍防鳥網設備(需確實可防鳥類進出雞舍)。
第5點
專用孵化場所應具備設備如下:
(一)孵化規模:
1.雞:每批孵化五○、○○○隻以上。
2.鴨:每批孵化一○、○○○隻以上。
3.鵝:每批孵化五、○○○隻以上。
4.火雞:每批孵化二、○○○隻以上。
(二)孵化室(含器具燻煙消毒室及雛禽處理室)建造面積:
1.雞:每批孵化一○、○○○隻需一五○平方公尺。
2.鴨:五○平方公尺。
3.鵝:五○平方公尺。
4.火雞:四○平方公尺。
(三)防疫消毒設施:
1.更衣消毒室(備有場內專用鞋、帽、衣服更換。)
2.高壓噴霧消毒器(可供車輛、器具、孵化器、室使用。)
3.孵化室進出口消毒池(需可供工作人員進出使用。)
4.應在場所外圍設置獨立之銷售專用承載區或出口。
(四)廢棄物處理設施:焚化爐(若委託代清除、處理時,應檢具合約書。)
(五)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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