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机关于补助或委托契约中,应载明受补助或受委托之公立学校、公立研究机关(构)、或受补助之法人或团体办理科研采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补助或委托机关得核减补助或委托金额或停止拨付经费;其情节重大者,得终止或解除契约,并追缴已拨付之款项:
一、采购项目与补助或委托内容不符。
二、违反
第四条规定,拒绝、妨碍或规避补助或委托机关之查阅或查视。
三、未依
第六条第一项采购基本原则办理采购。
四、违反
第七条第二项或第三项规定,未作成书面纪录或未就采购协商文件附卷备供查询,经补助或委托机关通知改正而届期未改正。
五、违反
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或第三项规定,有应行回避之情事而未回避。
六、违反
第十条第一项规定,未制作设备使用状况之书面纪录,经补助或委托机关通知改正而届期未改正。
七、违反
第十条第二项规定,于补助或委托关系存续期间内,非依法令规定或未经补助或委托机关同意,擅自将政府补助或委托购入之设备设定负担或处分。
八、未依前条规定办理领受公款补助或委托之核销,经补助或委托机关通知改正而届期未改正。
第13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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