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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廢:私立學校諮詢委員會委員遴聘及集會辦法

【發布日期】98.01.13【發布機關】教育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八日教育部(87)台參字第8702433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條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70266088C號令修正發布名稱(私立學校諮詢會組織及運作辦法)及全文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私立學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審議私立學校相關事宜,得設私立學校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
  一、私立學校籌設、停辦、解散、遷校之諮詢。
  二、私立學校董事會發生缺失情形處置之諮詢。
  三、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解除私立學校全體董事之職務或停止其職務及其停職期間延長之決議。
  四、私立學校重大獎助之諮詢。
  五、其他有關私立學校重大事項之諮詢。

第3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一人,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就學者專家、私立學校代表、社會人士及有關機關代表遴聘之;其中學者專家、私立學校代表、社會人士等非機關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二。
  前項委員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

第4條


  本會會議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定委員召集之,並為主席。
  本會開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決定之。但委員之不同意見,得應委員之要求於會議紀錄中併陳。
  本會之決定事項,應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定專人作成會議紀錄。
  委員於會議之發言,對外不公開。

第5條


  本會開會時,得視業務需要,邀請相關人員或當事人列席說明,必要時,並得經本會會議之決議,先成立專案小組研議,再提會討論。
  本會會議所討論事項,如涉及委員利害關係時,該委員應行迴避,並不得參與該案決定;迴避委員於討論該案時,視為未出席,不計入法定出席人數。

第6條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出席費或審查費。

第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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