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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禮儀師證書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06.07.10【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二日內政部台內民字第102029911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五日內政部台內民字第1040405422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日內政部台內民字第1061102829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禮儀師證書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依禮儀師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八條規定核發或換發禮儀師證書,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二、依禮儀師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補發禮儀師證書,每件新臺幣六百元。

   --106年7月10日修正前條文--


  禮儀師證書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依禮儀師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八條規定核發或換發禮儀師證書,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二、依禮儀師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換發或補發禮儀師證書,每件新臺幣六百元。

第3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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