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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礦業規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93.06.16【發布機關】經濟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經濟部經礦字第0910273045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經濟部經礦字第093000780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礦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礦業申請案應繳納之申請費如下:
  一、探礦權之設定:
  (一)創始設定: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二)因礦區合併而設定: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三)因礦區分割而設定: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二、探礦權之變更:
  (一)增區或增減區: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二)減區: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三)增加礦質: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三、探礦權之移轉:
  (一)因繼承而移轉: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二)因讓與、強制執行或信託而移轉: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四、探礦權之展限: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五、採礦權之設定:
  (一)創始設定:新臺幣五千元。
  (二)因礦區合併而設定:新臺幣五千元。
  (三)因礦區分割而設定:新臺幣五千元。
  六、採礦權之變更:
  (一)增區或增減區:新臺幣五千元。
  (二)減區:新臺幣五千元。
  (三)更正礦質:新臺幣五千元。
  (四)增加礦質:新臺幣五千元。
  七、採礦權之移轉:
  (一)因繼承而移轉:新臺幣五千元。
  (二)因讓與、強制執行或信託而移轉:新臺幣五千元。
  八、採礦權之展限:新臺幣五千元。
  九、合夥之礦業其礦業合辦人之加入、退出、繼承及其名稱、住所之變更 或更正:新臺幣一千元。
  十、礦業權者名稱、住所之變更或更正:新臺幣一千元。
  十一、批註採取同一礦共生之土石:新臺幣二千元。
  十二、礦業權者開鑿井、隧通過鄰接礦區:新臺幣二千元。
  十三、申請自行廢業:新臺幣一千元。
  十四、採礦權抵押權之設定或移轉:新臺幣五千元。
  十五、採礦權抵押權之變更或消滅:新臺幣一千元。
  十六、採礦權抵押權者名稱、住所變更或更正:新臺幣一千元。
  十七、申請發給、批註、補發或換發礦場登記證:新臺幣二千元。
  十八、申報礦場停工:新臺幣二千元。
  十九、補發礦業執照:新臺幣一千元。
  二十、補發礦區圖:新臺幣一千元。
  二十一、礦場名稱變更:新臺幣一千元。
  二十二、申請勘查他人礦區:新臺幣一千元。
  二十三、申請核定礦業用地:新臺幣五千元。
  二十四、申請變更開採構想:新臺幣二千元。
  二十五、礦業權者或合夥之礦業其礦業合辦人印鑑變更:新臺幣一千元。

第3條


  下列各款之礦業登記,應繳納登記費如下:
  一、探礦權之設定:
  (一)創始設定:新臺幣二千元。
  (二)因礦區合併而設定:新臺幣二千元。
  (三)因礦區分割而設定:新臺幣二千元。
  二、探礦權之變更:
  (一)增區或增減區:新臺幣二千元。
  (二)減區:新臺幣二千元。
  (三)增加礦質:新臺幣二千元。
  三、探礦權之移轉:
  (一)因繼承而移轉:新臺幣二千元。
  (二)因讓與、強制執行或信託而移轉:新臺幣二千元。
  四、探礦權之展限:新臺幣二千元。
  五、採礦權之設定:
  (一)創始設定:新臺幣二千元。
  (二)因礦區合併而設定:新臺幣二千元。
  (三)因礦區分割而設定:新臺幣二千元。
  六、採礦權之變更:
  (一)增區或增減區:新臺幣二千元。
  (二)減區:新臺幣二千元。
  (三)更正礦質:新臺幣二千元。
  (四)增加礦質:新臺幣二千元。
  七、採礦權之移轉:
  (一)因繼承而移轉:新臺幣二千元。
  (二)因讓與、強制執行或信託而移轉:新臺幣二千元。
  八、採礦權之展限:新臺幣二千元。
  九、合夥之礦業其礦業合辦人之加入、退出、繼承及其名稱、住所之變更 或更正:新臺幣二千元。
  十、礦業權者名稱、住所之變更或更正:新臺幣二千元。
  十一、批註採取同一礦共生之土石:新臺幣二千元。
  十二、礦業權者開鑿井、隧通過鄰接礦區:新臺幣二千元。
  十三、申請自行廢業:新臺幣二千元。
  十四、採礦權抵押權之設定或移轉:新臺幣二千元。
  十五、採礦權抵押權之變更或消滅:新臺幣二千元。
  十六、採礦權抵押權者名稱、住所變更或更正:新臺幣二千元。
  十七、申請發給、批註、補發或換發礦場登記證:新臺幣二千元。
  十八、申報礦場停工:新臺幣四千元。
  十九、補發礦業執照:新臺幣二千元。
  二十、補發礦區圖:新臺幣二千元。
  二十一、礦場名稱變更:新臺幣二千元。
  二十二、礦業權者或合夥之礦業其礦業合辦人印鑑變更:新臺幣二千元。

第4條


  礦業申請案應填發或批註礦業執照者,其應繳納之執照費如下:
  一、探礦權之設定:
  (一)創始設定:新臺幣五千元。
  (二)因礦區合併而設定:新臺幣二千元。
  (三)因礦區分割而設定:新臺幣二千元。
  二、探礦權之變更:
  (一)增區或增減區:新臺幣三千元。
  (二)減區:新臺幣一千元。
  (三)增加礦質:新臺幣二千元。
  三、探礦權之移轉:
  (一)因繼承而移轉:新臺幣一千元。
  (二)因讓與、強制執行或信託而移轉:新臺幣三千元。
  四、探礦權之展限:新臺幣三千元。
  五、採礦權之設定:
  (一)創始設定:新臺幣九千元。
  (二)因礦區合併而設定:新臺幣三千元。
  (三)因礦區分割而設定:新臺幣三千元。
  六、採礦權之變更:
  (一)增區或增減區:新臺幣五千元。
  (二)減區:新臺幣一千元。
  (三)更正礦質:新臺幣三千元。
  (四)增加礦質:新臺幣三千元。
  七、採礦權之移轉:
  (一)因繼承而移轉:新臺幣一千元。
  (二)因讓與、強制執行或信託而移轉:新臺幣五千元。
  八、採礦權之展限:新臺幣五千元。
  九、合夥之礦業其礦業合辦人之加入、退出、繼承及其名稱、住所之變更 或更正:新臺幣一千元。
  十、礦業權者名稱、住所之變更或更正:新臺幣一千元。
  十一、補發礦業執照:新臺幣一千元。

第5條


  利害關係人申請抄發登記冊及附屬文件、礦區圖、重複礦區關係資料時,應繳納之抄錄費如下:
  一、登記冊及附屬文件: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二、礦區圖:每張新臺幣二千元。
  三、重複礦區關係資料: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第6條


  凡申請派員赴礦業申請地或礦區勘查,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繳納勘查費。
  前項勘查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之各項費用基準收取。

第7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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