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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直辖市县(市)农村社区土地重划委员会设置办法

【公布日期】89.07.05 【公布机关】内政部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八十九年七月五日内政部(89)台内中地字第8980005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1条;并自发布日起施

【法规内容】

第1条


  本办法依农村社区土地重划条例第四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直辖市、县(市)政府为办理农村社区土地重划,应设农村社区土地重划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其任务如下:
  一、重划范围及重划计昼书之审议事项。
  二、重划区公共设施之规划设计及施工协调事项。
  三、重划负担及减免标准之审议事项。
  四、抵费地及盈余款运用之审议事项。
  五、重划土地争议案件之调处事项。
  六、其他有关社区土地重划及相关计昼之推动协调事项。

第3条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直辖市市长或县(市)长兼任,委员若干人,由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就下列人员聘兼之:
  一、秘书长或主任秘书。
  二、民政局局长。
  三、建设(工务)局局长。
  四、农业局(科)局(科)长。
  五、财政局(科)局(科)长。
  六、地政处(局、科)处(局、科)长。
  七、社会局(科)局(科)长。
  八、主计处(室)处长(主任)。
  九、正办理中之重划区乡(镇、市、区)长若干人。
  一○、正办理中之重划区土地所有权人代表二人。
  一一、专家学者二人。
  前项第十款之委员,由重划区内土地所有权人推选之。但不得具有民意代表身分。
  第一项第九款及第十款之委员,仅于该重划区业务开会时出席及参与表决,并于该重划区业务完成后解聘之。

第4条


  本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为会议主席,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由秘书长或主任秘书为主席。

第5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地政处(局、科)处(局、科)长兼任,干事二人至三人,由直辖市、县(市)政府遴派现职人员兼任,承办本会相关业务。

第6条


  本会委员不得承包本直辖市、县(市)农村社区土地重划工程。

第7条


  本会会议时,得函请有关机关派员列席,重划区调处案件有实际需要时,并得邀请当事人列席陈述意见。

第8条


  本会对外行文,以直辖市、县(市)政府名义行之,其决议事项应作成纪录交由有关业务单位执行,其执行情形应提会报告。

第9条


  直辖市、县(市)政府得按辖区内重划区,组设工作小组,负责执行各项重划业务。

第10条


  本会委员及工作人员,均为无给职。

第11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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