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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电子支付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项授权规定事项办法

【公布日期】104.04.27 【公布机关】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七日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银票字第1040007777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5条;并自一百零四年五月三日施行

【法规内容】

第1条


  本办法依电子支付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项及第四十条准用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支付机构,指专营之电子支付机构及兼营电子支付机构业务之电子票证发行机构。
  前项所称电子支付机构业务,指本条例第三条第一项各款业务。

第3条


  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所称储值款项,以扣除依本条例第十九条应缴存准备金后之余额计算之。
  电子支付机构依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各款运用储值款项之比率,合计不得逾百分之六十。
  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一款所称银行存款,不包含专用存款帐户。

第4条


  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所称孳息或其他收益,以运用支付款项所得之孳息或其他收益总额计算之。
  电子支付机构依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计提孳息或其他收益之比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第5条


  本办法自中华民国一百零四年五月三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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