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清偿,应组成电子支付机构清偿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办理之。
基金会依前条规定动用本基金之决议,应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后执行。
第9条
基金会置委员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为无给职,任期三年,除主任委员外,其余委员由各电子支付机构指派代表一人,以无记名连记法选任之,并聘任专家学者二人担任委员。任期内因故改指派或改聘任者,其任期以任至原任委员任期届满之日为止。
主任委员由本条例第
四十二条第一项所定主管机关指定同业公会之理事长担任;于主管机关指定同业公会前,由中华民国银行商业同业公会全国联合会电子支付业务委员会之主任委员担任。
基金会设执行秘书一人,必要时得另增聘会计或稽核一至二人,办理有关事务。
前项人员得由基金会聘请适当人员兼任之。
基金会之章则、议事规程,应报经主管机关核定,变更时亦同。
--105年8月17日修正前条文--
基金会置委员若干人,为无给职,任期三年,由各电子支付机构指派一人担任,并得另聘任专家学者一至二人担任委员。任期内因故改指派或改聘任者,其任期以任至原任委员任期届满之日为止。
基金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由委员互选之。
基金会设执行秘书一人,必要时得另增聘会计或稽核一至二人,办理有关事务。
前项人员得由基金会聘请适当人员兼任之。
第10条
基金会之办理事项如下:
一、本基金缴存金额之核计。
二、依
第七条规定动用之审议。
三、其他有关本基金管理及动用之审议。
基金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担任主席,主任委员因故无法执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指定委员一人代理之;主任委员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委员互推一人代理之。
基金会之决议,应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以出席委员过半数同意行之。但第一项第二款事项之决议,应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以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105年8月17日修正前条文--
基金会之办理事项如下:
一、本基金缴存金额之核计。
二、依
第七条规定动用之审议。
三、其他有关本基金管理及动用之审议。
第11条
电子支付机构未依
第四条规定缴付或拒绝缴付本基金者,基金会应函报主管机关。
第12条
本办法自中华民国一百零四年五月三日施行。
本办法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
--105年8月17日修正前条文--
本办法自中华民国一百零四年五月三日施行。
。。。。。。。。。。。。。。。。。。。。。。。。。。。。。。
回首页〉〉
【编注】本档提供学习与参考为原则;如需正式引用请以官方公告版为准。如有发现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编之法规,敬请
告知,谢谢!
【S-link 电子六法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