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位置】六法首页  〉〉 超连结法规
【贴心小帮手】
(1)免费索取word档(2)PC键盘CTRL+滑鼠滚轮往前滑动,调整放大﹝字型比例﹞100%~400%(3)寻找本页关键字,PC键盘最左下CTRL+﹝F﹞,输入您的关键字(4)PC键盘上方﹝F5﹞重新整理,重载最新页面!

【法规名称】


生产事故救济作业办法

【公布日期】105.07.13 【公布机关】卫生福利部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三日卫生福利部卫部医字第1051664554号令订定发布全文9条;并自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施行

【法规内容】

第1条


  本办法依生产事故救济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生产事故救济给付请求权人申请生产事故救济给付时,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下列文件、资料,向中央主管机关为之:
  一、产妇怀孕期间之孕妇健康手册(包括历次产前检查纪录)。
  二、产妇生产过程之医疗机构病历摘要或助产机构纪录;涉及二以上医疗机构或助产机构者,均应检附。
  三、产妇怀孕期间有慢性疾病或与生产事故相关之其他疾病诊察与治疗者,其病历摘要;涉及二以上医疗机构者,均应检附。
  四、申请人与受害人之关系证明。
  五、申请死亡给付者,死亡证明书或死产证明书。
  六、申请重大伤害给付者,身心障碍证明影本或诊断书。
  七、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文件、资料。

第3条


  前条申请人检附之文件、资料有缺漏或不合程式者,中央主管机关应通知申请人自收受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内补正。届期不补正者,不予受理。
  前项补正,申请人有正当理由者,得于三十日补正期间届满前,申请展延,并以一次为限。

第4条


  请求权人依第二条规定申请生产事故救济给付时,得填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或医疗机构、助产机构代为申请。

第5条


  中央主管机关办理生产事故救济给付业务时,得为下列措施:
  一、通知医疗机构或助产机构,并视需要请其就生产事故提供说明。
  二、依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限期提供所需之病历、诊疗纪录、簿据或其他相关资料。

第6条


  生产事故救济给付,依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分为死亡给付及重大伤害给付。
  前项所称重大伤害,指因生产所致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身心障碍程度中度以上。
  二、子宫切除致丧失生殖机能。
  三、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定身体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难治之伤害。

第7条


  生产事故救济给付之额度如下:
  一、死亡给付:
  (一)产妇:最高新台币二百万元。
  (二)胎儿或新生儿:最高新台币三十万元。
  二、重大伤害给付:
  (一)极重度障碍:最高新台币一百五十万元。
  (二)重度障碍:最高新台币一百三十万元。
  (三)中度障碍:最高新台币一百十万元。
  (四)子宫切除致丧失生殖机能:衡酌其有无子女、丧失生殖能力对家庭影响程度,最高新台币八十万元。
  (五)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定为其他于身体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难治之伤害:最高新台币三十万元。
  前项第二款障碍程度,由直辖市、县(市)政府依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规定核发之身心障碍证明认定之。

第8条


  中央主管机关依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应办理之事项,得委托财团法人、其他机关(构)或团体为之。

第9条


  本办法自本条例施行之日施行。

。。。。。。。。。。。。。。。。。。。。。。。。。。。。。。回首页〉〉
【编注】本档提供学习与参考为原则;如需正式引用请以官方公告版为准。如有发现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编之法规,敬请告知,谢谢!S-link 电子六法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