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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合格證書規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09.04.24【發布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九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訓字第1058000039E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訓字第1098000221B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九十一條第二項、水污染防治法第
六十七條第二項、廢棄物清理法第
七十三條第二項、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四十六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五十五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五十六條及規費法
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09年4月24日修正前條文--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七十九條第二項、水污染防治法第
六十七條第二項、廢棄物清理法第
七十三條第二項、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四十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五十五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五十六條及規費法
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所稱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指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之人員。
第3條
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合格證書者,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千元。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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