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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现职雇员管理要点

【公布日期】89.07.20 【公布机关】铨叙部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铨叙部(86)台法二字第1566529号函订颁;并自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2.中华民国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铨叙部(89)法二字第1925936号函修正发布第2条条文

【法规内容】

第1点


  中华民国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雇员管理规则适用期限届满后,各机关现职雇员之管理依本要点之规定。

第2点


  雇员由各机关自行管理,并造册报请各该主管机关(五院、各部会及其相当机关、直辖市政府、直辖市议会、县(市)政府及县(市)议会)备查;其离职时,亦应函报上开主管机关备查。

第3点


  雇员薪给分为本薪、年功薪及加给,均以月计支。本薪及年功薪之级数及薪点,依附表之规定。
  前项加给之给与办法及薪点折算薪额之标准,适用公务人员俸给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第4点


  雇员之考成、退职、抚恤、留职停薪,准用公务人员考绩法退休法抚恤法公务人员留职停薪办法之规定。

第5点


  雇员得比照公务人员请领各项补助费用。

第6点


  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及公务人员服务法各规定,于雇用适用之。

第7点


  本要点自中华民国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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