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位置】六法首页 〉〉 超连结法规
【贴心小帮手】
(1)免费索取word档(2)PC键盘CTRL+滑鼠滚轮往前滑动,调整放大﹝字型比例﹞100%~400%(3)寻找本页关键字,PC键盘最左下CTRL+﹝F﹞,输入您的关键字(4)PC键盘上方﹝F5﹞重新整理,重载最新页面!

【法规名称】


湿地影响说明书认定基准及民众参与准则

【公布日期】104.01.30 【公布机关】内政部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一百零四年一月三十日内政部台内营字第1040801089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5条;并自湿地保育法施行之日施行

【法规内容】

第1条


  本准则依湿地保育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申请开发或利用者应检附下列文件送主管机关查询开发或利用区域是否位于重要湿地或本法第十五条第二项所定应纳入整体规划与管理范围之其他湿地及周边环境内:
  一、开发或利用计划之名称。
  二、基地面积、位置及地籍资料。其位于水域或属未登记土地者,并应提供座标数位资料。

第3条


  各级政府依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征询中央主管机关意见时,得视需要提供实地环境调查研判资料,并请申请开发或利用者检附下列书图文件,一并送中央主管机关:
  一、基地面积、位置及地籍资料。其位于水域或属未登记土地者,并应提供座标数位资料。
  二、开发或利用计划之目的、性质、规划构想与图说、用水来源与排水位置图及相关简要内容。
  三、土地使用现况、基地所在水系及集水区范围。
  四、开发或利用行为相关计划书图文件。

第4条


  于重要湿地或本法第十五条第二项所定应纳入整体规划及管理范围之其他湿地及周边环境内申请开发或利用之行为,非属重要湿地保育利用计划湿地系统功能分区限制或禁止行为或允许明智利用项目,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拟具湿地影响说明书:
  一、有干扰(骚扰)重要湿地内重要物种及破坏其繁殖地、觅食地、迁徙路径或其他重要栖息地之虞。
  二、有污染、减少或改变重要湿地内之水质、水量或水资源系统之虞。
  三、挖掘、取土、填埋、堆置、变更重要湿地地形地貌或减少其水域面积,有影响天然滞洪功能之虞。
  四、有危害该重要湿地之明智利用之虞。
  五、有破坏或威胁该重要湿地受评定之其他重要价值之虞。
  六、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认有必要之开发或利用行为。
  于重要湿地保育利用计划核定前,申请开发或利用之行为属前项第六款情形,或属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经中央主管机关重要湿地审议小组审认有破坏、降低重要湿地或生态功能之开发或利用行为者,应拟具湿地影响说明书。

第5条


  中央主管机关认定开发或利用之行为应依第四条规定拟具湿地影响说明书时,应函复各级政府函转该申请开发或利用者,并副知目的事业主管机关。
  中央主管机关认定该申请开发或利用行为非属第四条所定情形之一者,应迳予函复各级政府。

第6条


  湿地影响说明书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申请开发或利用者之姓名及住(居)所;其为法人或团体者,其名称、营业所或事务所、设立或变更登记证明文件及代表人之姓名。
  二、开发或利用行为之名称、开发或利用场所及相关位置图。
  三、开发或利用行为之目的及其内容。
  四、开发或利用行为可能影响之重要湿地及其周边环境现况。
  五、开发或利用行为之回避措施。
  六、开发或利用行为对重要湿地及其含周围环境之重要湿地保育利用计划之影响预测。
  七、自行评估依本法第二十七条原则采行冲击减轻措施或替代方案,或实施异地补偿措施、生态补偿措施之理由、方法及经费。
  八、湿地影响费或代金之估算。
  九、异地补偿用地土地使用同意相关文件。
  十、开发或利用前之公开会议纪录与有关机关、人民或团体意见及处理情形。
  十一、其他开发或利用行为相关计划书图文件。
  申请开发或利用者就开发或利用行为对重要湿地之影响,依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所定审查原则,依序自行评估采行或实施前项第七款所定措施,并据以估算前项第八款湿地影响费或代金。

第7条


  前条第一项第六款之影响预测,应就开发或利用行为施工及营运利用期间,评估下列项目:
  一、对重要湿地内之重要物种及其繁殖地、觅食地、迁徙路径或其他重要栖息地之影响。
  二、对重要湿地内之水质、水量或水资源之地面水或地下水系统等之影响。
  三、对重要湿地内之土壤、地形地貌或天然滞洪功能之影响。
  四、对重要湿地内之允许明智利用之影响。
  五、对重要湿地内受评定之其他重要价值之影响。
  前项影响所引用之环境因子预测推估模式,应叙明引用模式之适用条件、设定或假设之重要参数与应用于开发或利用行为之精确性及适当性。

第8条


  第六条第一项第二款至第七款所定相关位置图、环境现况、回避措施、影响预测与范围及第七款自行评估措施或替代方案等,应于适当比例尺之地图上标明其分布、数量或以数据量化叙述。
  第六条第一项第四款环境现况、第六款影响预测与第七款自行评估措施或替代方案等相关环境现况调查及评估,应依中央相关机关公告之检测方法或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9条


  第六条第一项第九款之异地补偿用地土地使用同意相关文件,于该土地为非自有土地时,应检附土地使用同意书或公有土地申请开发同意证明文件。

第10条


  申请开发或利用者自行评估实施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款所定冲击减轻措施或替代方案措施者,应说明下列事项:
  一、实施理由。
  二、采行冲击减轻措施或替代方案。
  三、冲击减轻效益。

第11条


  自行评估实施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款异地补偿或生态补偿措施,应说明下列事项:
  一、实施理由。
  二、可能受影响重要湿地之生态系特色、生态基准、保育类野生动物与重要物种族群、个体生态及栖地需求等。
  三、异地补偿或生态补偿实施内容,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补偿区位及其周边地区环境现况说明。
  (二)补偿目标。
  (三)补偿区位选址说明、异地补偿面积比率计算、异地补偿或生态补偿功能基准计算。
  (四)异地补偿或生态补偿实施方法及进度规划。
  (五)补偿地点规划设计,如水文、底土、地面高程之设计与建造及植被设计等。
  (六)补偿湿地之经营管理计划。
  (七)补偿成果监测计划。
  (八)所需经费。
  前项第二款所定生态基准,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生物多样性基准。
  二、初级生产力基准。
  三、重要物种族群数量及结构。
  第一项第二款保育类野生动物与重要物种族群及个体生态之评估说明,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生活史。
  二、族群量及趋势。
  三、栖地特性与现有及潜在生存威胁因子。
  四、食性。
  五、习性及特殊行为。
  六、活动范围。

第12条


  湿地影响说明书之制作规定如下:
  一、用纸应符合 A4 规格(长二十九点七公分、宽二十一公分),以直式横书格式书写,文字、图、表及页码之字体及内容并应清晰可读。
  二、除图表外应采双面印制。
  三、地图、照片及参考文献应注明出处。
  申请开发或利用者提出前项所定书件申请时,应检附电脑档案;依审查结论提送定稿本时,亦同。

第13条


  申请开发或利用者申请审查许可前,应完成第六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八款事项之说明书初稿及举行公开会议,并于主管机关指定网页刊登下列事项,公开三十日供民众表达意见:
  一、开发或利用行为之名称。
  二、开发或利用行为之场所及内容。
  三、涉及之重要湿地。
  四、说明书初稿。
  五、公开会议时间及地点。
  申请开发或利用者除为前项之资讯公开外,并应将公开内容,以书面告知主管机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开发行为所在地之直辖市政府、县(市)政府、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乡(镇、市、区)公所、乡(镇、市)代表会、乡(镇、市、区)之村(里)长办公室及依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征询意见之各级政府。
  第一项公开会议,应于开发或利用行为所在地之适当地点为之;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未设置专属网页者,得以中央主管机关设置之网页为其指定网页。
  公开会议纪录应载明到场人所为陈述或发言要旨及其提出之文书、证据。
  会议纪录,得以录音、录影辅助之。
  第六条第一项第十款有关机关、人民或团体意见之处理情形,应说明采纳及不采纳之理由。

第14条


  有关机关、任何人民或团体得于公开会议时表达意见,并得于公开会议后三十日内,以书面载明姓名或名称、地址及具体意见,向申请开发或利用者提出,并副知主管机关。

第15条


  本准则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回首页〉〉
【编注】本档提供学习与参考为原则;如需正式引用请以官方公告版为准。如有发现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编之法规,敬请告知,谢谢!S-link 电子六法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