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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海洋放流管線放流水標準

【發布日期】106.10.20【發布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七月十三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3)環署水字第3107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第0920041930E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第092008995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名稱:海洋放流水標準)
4‧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第1000103917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5條;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5‧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第1060081235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之附表一、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適用對象為廢(污)水以海洋放流管線(以下簡稱海放管)排放於海洋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

第3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以海放管排放廢(污)水於海洋者,應符合附表一附表二規定限值。

第4條


  本標準各項目限值,除氫離子濃度指數為一範圍且無單位外,均為最大限值,其單位如下:
  一、大腸桿菌群:每一百毫升水樣在濾膜上所產生之菌落數(CFU/一○○ mL)。
  二、水溫:攝氏度(℃)。
  三、其餘各項目:毫克/公升(mg/L)。

第5條


  本標準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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