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位置】六法首页 〉〉 超连结法规更新】2017/02/12
【贴心小帮手】
(1)免费索取word档(2)PC键盘CTRL+滑鼠滚轮往前滑动,调整放大﹝字型比例﹞100%~400%(3)寻找本页关键字,PC键盘最左下CTRL+﹝F﹞,输入您的关键字(4)PC键盘上方﹝F5﹞重新整理,重载最新页面!

【法规名称】


法院选任律师及第三审律师酬金核定支给标准

【公布日期】92.08.26 【公布机关】司法院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司法院(九二)院台厅民一字第22046号令订定发布全文6条;并自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法规内容】

第1条


  本标准依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二十五第二项订定之。

第2条


  本标准所称之律师酬金,系以得列为诉讼费用者为限。

第3条


  律师酬金由各审级法院依声请或依职权裁定其数额。

第4条


  法院裁定律师酬金,应斟酌案情之繁简、诉讼之结果及律师之勤惰,于下列范围内为之。但律师与当事人约定之酬金较低者,不得超过其约定:
  一、民事财产权之诉讼,于诉讼标的金额或价额百分之三以下。但最高不得逾新台币五十万元。
  二、民事非财产权之诉讼,不得逾新台币十五万元;数诉合并提起者,不得逾新台币三十万元;非财产权与财产权之诉讼合并提起者,不得逾新台币五十万元。
  法院于裁定前,得予律师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之机会。
【参考裁判】93,声,44

第5条


  前条所定酬金,不论选任或委任律师人数,均按件数计算。

第6条


  本标准自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回首页〉〉
【编注】本档提供学习与参考为原则;如需正式引用请以官方公告版为准。如有发现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编之法规,敬请告知,谢谢!S-link 电子六法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