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本法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七月八日修正施行前已由地方法院刑事庭终结之提审案件提起之抗告,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刑事庭审理之。
第5条
本办法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七月八日施行。
本办法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但中华民国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条文,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105年12月27日修正前条文--
本办法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七月八日施行。
本办法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
--104年11月6日修正前条文--
本办法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七月八日施行。
。。。。。。。。。。。。。。。。。。。。。。。。。。。。。。
回首页〉〉
【编注】本档提供学习与参考为原则;如需正式引用请以官方公告版为准。如有发现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编之法规,敬请
告知,谢谢!
【S-link 电子六法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