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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官学院处务规程

【公布日期】102.10.17 【公布机关】司法院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七日法官学院官院总字第1020002029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7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十月九日司法院(102)院台厅司一字第1020023599号函核定

【法规内容】

第1条


  本规程依法官学院(以下称本学院)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学院处理事务,除法规另有规定外,依本规程行之。

第3条


  院长综理本学院院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

第4条


  本学院职员事务之分配,由院长决定之,并按事务之繁简配置各单位人员;各组、室职员于必要时,得派兼其他组室事务。

第5条


  本学院年度研习计划应报请司法院核定。

第6条


  主任秘书掌理事项如下:
  一、各单位文稿之综核及代判。
  二、机密及重要文件之处理。
  三、各单位之协调及权责问题之核议。
  四、重要会议之筹办。
  五、公共关系与新闻发布。
  六、院长交办事项。

第7条


  教务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年度研习计划规划之拟议。
  二、各项研习委员会会议之筹划及执行。
  三、研习课程之安排。
  四、讲座之延聘及联络。
  五、讲义之印发。
  六、研习人员各项考试及成绩纪录陈报。
  七、研习资讯系统建档。
  八、研习成效之评估及检讨改进。
  九、其他有关教务事项。

第8条


  学务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研习人员品德学识考查成绩之汇办。
  二、研习人员报到、上课之勤惰考查及请假。
  三、研习人员教室、寝室、餐桌、乘车之安排。
  四、与各班次有关物品、车辆、食宿之采购申请。
  五、研习人员生活服务、管理及奖惩处理。
  六、研习人员体育、康乐。
  七、研习人员各种集会及其他活动。
  八、研习证书之核发及公务人员终身学习时数之上传。
  九、班务助理招募、管理。
  十、其他有关学务事项。

第9条


  研究发展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研习、进修之国际交流及与国内学术、研究机构合作。
  二、研习、进修课程、方法与教材之研究发展。
  三、图书资料供应、管理及出版。
  四、经司法院指定办理之研究、法官国外进修(含专题研究)、实任法官带职带薪自行进修之转介及认可事宜等事项。
  五、其他有关研究发展事项。

第10条


  总务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研习人员膳宿。
  二、文书之收发、分配、缮校及稽催。
  三、各项会议之筹划及纪录。
  四、档案管理。
  五、一般行政法令及文件处理。
  六、工作计划之汇订及工作报告之编拟。
  七、各单位公务登记之催查汇报。
  八、资讯业务之规划、推动、管理及维护。
  九、出纳。
  十、财物购置、保管、发给。
  十一、环境卫生整洁及消防。
  十二、房舍营建、修缮及管理。
  十三、技工、工友之管理、调配、训练及考核。
  十四、印信典守。
  十五、不属于其他各组、室之事项。
  十六、其他有关总务事项。

第11条


  人事室依法令办理本学院人事事项。

第12条


  主计室依法令办理本学院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13条


  组长、室主任承院长之命,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办理各组、室事务。

第14条


  各组于业务需要,得分股办事。

第15条


  本学院依业务需要得设各种委员会,其所需经费由年度预算支应。

第16条


  本学院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级授权决定;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17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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