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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書記官服制規則

【發布日期】93.12.29【發布機關】司法院行政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八月六日司法院(79)院台廳四字第04799號、行政院(79)台法字第20819令會同訂定發布全文6條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0930031514號令、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30056008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4、5條條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規則依法院組織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書記官在法庭執行職務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規則服制服。

第3條


  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書記官服式如附圖(一),均用黑色,領、袖及對襟鑲邊,邊寬十二公分。
【備註】附圖一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83年5月版(三七)第25761~25762頁

第4條


  前條各制服鑲邊之色別如下:
  一、法官用藍。
  二、檢察官用紫。
  三、公設辯護人用綠。
  四、律師用白。
  五、書記官用黑。

第5條


  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及書記官於法庭開庭執行職務時,男性,應於制服內穿著有領襯衫並打領結或領帶;女性穿著無領上衣時,應於制服內配以白色領套,形式如附圖(二)。
  律師於法庭開庭執行職務時,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第6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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