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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法務部調查局辦理血緣關係鑑定案件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09.07.29【發布機關】法務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務部法令字第09708024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條文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九日法務部法令字第1030455209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1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九日法務部法令字第10904523650號令增訂發布第8-1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適用於非刑事案件經法院囑託,或機關、團體或民眾申請之血緣關係鑑定,經法務部調查局(以下簡稱本局)受理者,依本標準之規定收費。

第3條


  本標準所稱受驗人係指非涉刑事案件,為釐清與他人血緣關係之當事人。
  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為受驗人時,應經法定代理人、權責機關或權責機關所委託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協助申請鑑定,並應陪同到驗。

第4條


  囑託之法院或申請之機關、團體或民眾應先以電話、網路或書面方式預約到驗時間,並通知受驗人準時到驗。

第5條


  鑑定方法與受驗程序如下:
  一、鑑定方法為去氧核醣核酸(以下簡稱 DNA)分析。
  二、受驗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或護照等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正本,於到驗當日至本局報到,經核對身分無誤,且同案到場關係人均無異議後,填寫親子血緣鑑定申請表與檢體採集紀錄等表件。
  三、依醫學上認可之程序採集受驗人唾液、血液或其他適用之檢體。
  四、受驗人因健康、住居限制、服刑、死亡等原因無法到驗者,應由囑託之法院或申請之機關、團體或民眾提供檢體,並於本局收受前負檢體保全之責任。
  五、依前款規定由相關當事人或委託鑑定之權責機關提供之檢體,應於外包裝上記明受驗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與採集檢體時間、地點及採集檢體人職稱、姓名;外包裝封緘騎縫處並由受驗人或檢體採集人封緘,記載不完整或包裝破損者,本局得拒絕收受。

第6條


  鑑定項目如下:
  一、以人類體染色體短片段重複性基因(簡稱 DNA STR)多型性系統為基本鑑定項目。
  二、人類 Y染色體短片段重複性基因(簡稱 Y-STR)、人類 X染色體短片段重複性基因(簡稱 X-STR)、粒線體 DNA(簡稱 mtDNA)等三種鑑定項目,為輔助鑑定系統。
  依基本鑑定項目,無法判斷一親等血親血緣關係,或為釐清非一親等血親血緣關係,依需要增加輔助鑑定系統時,應向受驗人說明增加輔助鑑定系統之原因、種類及費用。

第7條


  收費標準如下:
  一、基本鑑定項目,每一受驗人收費新臺幣六千元。
  二、Y-STR 及 X-STR輔助鑑定項目,每一受驗人每增加一項,加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三、mtDNA 輔助鑑定項目,每一受驗人加收新臺幣二千三百元。

第8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收鑑定費用:
  一、領有政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而經本局認定有申請鑑定之必要。
  二、權責機關依法協助之個案,經實際訪視、審查,認確有申請鑑定之必要,且財力無法負擔,而由權責機關書面提出申請。

第8-1條


  本局辦理血緣關係鑑定案件,每一案件提供二份中文鑑定書。
  前項鑑定案件,需加發中文或英文鑑定書者,除符合前條情形免予收費外,每份計收工本費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第9條


  鑑定書內容要項與寄送方法如下:
  一、鑑定書應記載到驗日期及各受驗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檢體來源、鑑定方法、DNA 分析結果、血緣關係研判等。
  二、機關或團體委託案件以郵寄回覆,當事人自行申請案件可選擇郵寄或親自領取。

第10條


  本標準所定之規費,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11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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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適用於非刑事案件經法院囑託、機關團體或民眾申請之血緣關係鑑定,經法務部調查局(以下簡稱本局)受理者,依本標準之規定收費。
第3條

  本標準所稱受驗人係指:
  一、非涉刑事案件,為釐清與他人血緣關係之當事人。
  二、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之受驗人,應經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權責機關協助申請受驗。
第4條

  申請機關或民眾應先以電話、網路或書面方式預約受驗時間,經本局排定受驗時間通知後,即完成受理程序。
第5條

  鑑定方法與受驗程序如下:
  一、鑑定方法以去氧核醣核酸(以下簡稱DNA)分析為主。
  二、受驗人應攜帶身分證、戶口名簿或護照等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正本,於受驗當日至本局報到,經核對身分無誤,且同案到場關係人均無異議後,填寫基本資料與DNA採樣志願書。
  三、依醫學上認可之程序採集受驗人唾液、血液或其他適用之檢體。
  四、受驗人因健康、居地、限制住居、服刑或已死亡等原因無法到驗者,得由當事人或權責單位提供檢體,其檢體到本局前之保全程序由送驗者負責。
第6條

  鑑定項目如下:
  一、以人類體染色體短片段重複性基因(簡稱DNASTR)多型性系統為主要項目。
  二、為釐清非一親等血緣關係,依需要增加人類Y染色體短片段重複性基因(簡稱Y-STR)、人類X染色體短片段重複性基因(簡稱X-STR)、粒線體DNA(簡稱mtDNA)等輔助鑑定系統。
第7條

  收費基準如下:
  一、依前條第一款,每一受驗人收費新臺幣六千元。
  二、依前條第二款,有必要增加輔助鑑定系統者,每一受驗人每增加一項,加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三、本局得應受驗人要求進行現有輔助鑑定系統外之其他鑑定,其費用仍依每人每一鑑定系統加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四、領有各縣市政府社會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件者,或雖未達低收入戶標準,但經由縣市政府審查,認確有申請親子鑑定之必要,且財力無法負擔者,免收鑑定費用。
  五、各級法院、檢察署囑託之刑事鑑定案件,免收鑑定費用。
  六、無名遺體DNA建檔與比對相關案件,免收鑑定費用。
第8條

  鑑定書內容要項與寄送方法如下:
  一、鑑定書應記載受驗日期及各受驗人之姓名、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檢體來源、鑑定方法、DNA分析結果、血緣關係研判等。
  二、機關或團體委託案件以郵寄回覆,當事人自行申請案件可選擇郵寄或親自領取。
第9條

  本標準所定之規費,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10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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