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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空法師:【三種布施,財布施、法布施、無畏布施
【法規名稱】


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發布日期】81.05.11【發布機關】行政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五月十一日行政院(81)台內字第1597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規則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依本法規定沒入之物品,於裁處確定後由原處分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處分。但上級警察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指定所屬警察機關處分之。

第3條


﹝1﹞警察機關對於沒入物品,應備置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沒入物品登記簿,載明編號、被處罰入姓名、物品名稱、單位、數(重)量、材質、規格、特徵、處分書或裁定書字號、收受年月日、保管處所、處分情形等,妥為保管。貴重物品應妥為封存,由被處罰人及承辦人簽名蓋章,以資證明。

第4條


﹝1﹞沒入物品,依左列方法分別處分之:
  一、留作公用。
  二、拍賣或變賣。
  三、廢棄或銷燬。
  四、移送有關機關。

第5條


﹝1﹞沒入物品留作公用者,應估定價額,報請上級警察機關核定後價購;其為查禁物者,得專案報請上級警察機關核准留用後,依公用物品之規定予以管理。

第6條


﹝1﹞沒入物品拍賣者,應預定拍賣日期公告之;其為貴重物品價格不易確定者,應請有專門知識經驗之人鑑定之;其為易腐壞者,得不經拍賣程序,依職權變賣之。

第7條


﹝1﹞沒入物品無利用價值者,得廢棄或銷燬之。
﹝2﹞沒入物品為查禁物者,得銷燬、留作公用或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3﹞前二項廢棄或銷燬,應製作紀錄存案,並請該管簡易庭派員監視。

第8條


﹝1﹞警察機關對於沒入物品,應每三個月處分一次。必要時,得隨時處分之。
﹝2﹞前項處分情形,應於處分後十日內開具沒入物品處分清冊,載明編號、被處罰人姓名、物品名稱、單位、數(重)量、材質、規格、特徵、處分書或裁字書字號、收受年月日、處分方法等,陳報上級警察機關核備。

第9條


﹝1﹞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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