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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利事業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地上權徵收補償辦法

【發布日期】108.08.13【發布機關】經濟部內政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經濟部經水字第09204607670號令、內政部臺內地字第0920072500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三日經濟部經水字第10804603270號令、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80264345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3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土地徵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辦法適用於依本條例第三條第四款興辦之水利事業。

   --108年8月13日修正前條文--


﹝1﹞本辦法所稱水利事業為水利法第三條規定之事業。

第3條


﹝1﹞地上權之補償費,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穿越土地之上空者:地上權補償費等於徵收補償地價乘以穿越地上高度補償率(如附表一)。
  二、穿越土地之下方者:地上權補償費等於徵收補償地價乘以穿越地下深度補償率(如附表二)。
﹝2﹞穿越土地之土地改良物需一併拆遷時,其補償比照本條例徵收土地改良物之規定辦理。

   --108年8月13日修正前條文--


﹝1﹞地上權之補償費,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穿越土地之上空者:
﹝2﹞地上權補償費等於徵收補償地價乘以穿越地上高度補償率(如附表一)乘以空間因素。
  二、穿越土地之下方者:
﹝2﹞地上權補償費等於徵收補償地價乘以穿越地下深度補償率(如附表二)乘以空間因素。
﹝3﹞前項空間因素為地上權設定空間範圍之縱深乘以百分之十;地上權設定空間範圍之縱深,在穿越土地之上空,指地上權設定空間上緣距地表之高度扣除下緣距地表之高度;在穿越土地之下方,指地上權設定空間下緣距地表之深度扣除上緣距地表之深度,以公尺為單位,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其大於十公尺者,不採計空間因素。
﹝4﹞穿越土地之土地改良物需一併拆遷時,其補償比照本條例徵收土地改良物之規定辦理。

第4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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