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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水利事业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地上权征收补偿办法

【公布日期】92.06.25 【公布机关】经济部、内政部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经济部经水字第09204607670号令、内政部台内地字第0920072500号令会衔订定发布全文4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法规内容】

第1条


  本办法依土地征收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事业为水利法第三条规定之事业。

第3条


  地上权之补偿费,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穿越土地之上空者:
  地上权补偿费等于征收补偿地价乘以穿越地上高度补偿率(如附表一)乘以空间因素。
  二、穿越土地之下方者:
  地上权补偿费等于征收补偿地价乘以穿越地下深度补偿率(如附表二)乘以空间因素。
  前项空间因素为地上权设定空间范围之纵深乘以百分之十;地上权设定空间范围之纵深,在穿越土地之上空,指地上权设定空间上缘距地表之高度扣除下缘距地表之高度;在穿越土地之下方,指地上权设定空间下缘距地表之深度扣除上缘距地表之深度,以公尺为单位,采无条件进位法取整数计算;其大于十公尺者,不采计空间因素。
  穿越土地之土地改良物需一并拆迁时,其补偿比照本条例征收土地改良物之规定办理。

第4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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