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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民防团队编组人员服勤津贴发给标准

【公布日期】91.11.20 【公布机关】内政部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内政部台内警字第0910076589号令订定发布全文5条

【法规内容】

第1条


  本标准依民防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民防团队编组人员参加服勤期间,办理机关(构)得依公告基本工资按日核计发给服勤津贴(以下简称本津贴)。
  参加民防团队编组人员,已依其本职身分或其他法令规定领取津贴者,不得领取本津贴。

第3条


  民防团队编组人员参加服勤日数之计算,自报到之日起至解除服勤召集之日止,依实际服勤日数核计。

第4条


  办理机关(构)应于民防团队编组人员解除服勤召集二个月内,以现金、公库支票或划入金融机构帐号方式发给本津贴。

第5条


  本标准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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