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机场管制区进出管制作业规定  
 

【现在位置】六法首页 〉〉 超连结法规
【贴心小帮手】
(1)免费索取word档(2)PC键盘CTRL+滑鼠滚轮往前滑动,调整放大﹝字型比例﹞100%~400%(3)寻找本页关键字,PC键盘最左下CTRL+﹝F﹞,输入您的关键字(4)PC键盘上方﹝F5﹞重新整理,重载最新页面!

【法规名称】


民航机场管制区进出管制作业规定

【公布日期】106.06.15 【公布机关】内政部

法规内容〉〉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八十一年六月十六日内政部(81)台内警字第8180072号函订颁
2.中华民国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内政部(89)台内警字第8904126号函修正发布
3.中华民国九十年九月十四日内政部台(90)内警字第9081180号函修正发布
4.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内政部台内警字第0930077100号函修正发布第8点条文
5.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内政部台内警字第0950870275号函修正发布第2、8、14、18点条文
6.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内政部台内警字第0950870420号函修正发布第8点条文;并自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7.中华民国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内政部台内警字第0950870544号函修正发布第8点条文;并自九十五年五月一日起实施
8.中华民国九十七年七月十一日内政部台内警字第0970871006号函修正第8点、第14点、第18点,自中华民国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生效
9.中华民国九十八年三月十六日内政部台内警字第0980870368号令修正发布全文20点;并自即日生效
10.中华民国九十九年十月二十日内政部台内警字第0990872070号令修正发布第31620点条文及第7点条文之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第8点条文之附件八、附件九;并自九十九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11.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内政部台内警字第1010870349号令修正发布第1718点条文;并自即日生效
12.中华民国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五日内政部台内警字第10408707163号令修正发布第135718点条文;并自即日生效
13.中华民国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五日内政部台内警字第10408727053号令修正发布第8点条文;并自即日生效
14.中华民国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九日内政部台内警字第10508718583号令修正发布第46点条文及第7点附件二;并自即日生效
15.中华民国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五日内政部台内警字第10608717713号令修正发布第18点条文;并自即日生效【相关附表

                                                回页首〉〉
【法规内容】

第1点


  为执行国家安全法施行细则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款及第四十八条规定,维护民航机场安全秩序及便利公务机关、民航事业工作人员、车辆进出管制区,特订定本规定。

    --104年3月25日修正前条文--


  为执行国家安全法施行细则第十九条第二款及第四十八条规定,维护民航机场安全秩序及便利公务机关、民航事业工作人员、车辆进出管制区,特订定本作业规定。

第2点


  本规定适用下列人员:
  (一)空勤人员:指民航机构或自备航空器之公司企业所雇用本国、外籍飞航组员、飞航机械员、客舱组员及经民航官署核定需要随机执行业务者。
  (二)地勤人员:指民航机构维护航空器或执行民航运输营运业务必须进出机场管制区之技术与行政工作人员。
  (三)经常飞航我国之外国籍民航机构雇用之本国、外籍空勤、地勤人员,在台湾地区服务者。
  (四)民航官署官员:因业务需要,担任飞行任务,持有航空人员检定证者,其飞行超越台湾地区时,应比照民航空勤、地勤人员管理之。
  (五)驻机场公务机关、驻华外交机构、公民营企业、新闻媒体、施工单位工作人员。
  (六)一般因临时性公务、航运、施工、商旅或其他紧急事故必须进出机场管制区人员。

    --104年3月25日修正前条文--


  本作业规定适用下列人员:
  (一)空勤人员:指民航机构或自备航空器之公司企业所雇用中、外籍飞航组员、飞航机械员、客舱组员及经民航官署核定需要随机执行业务者。
  (二)地勤人员:指民航机构维护航空器或执行民航运输营运业务必须进出机场管制区之技术与行政工作人员。
  (三)经常飞航我国之外国籍民航机构雇用之中、外籍空、地勤人员,在台湾地区服务者。
  (四)民航官署官员:因业务需要,担任飞行任务,持有航空人员检定证者,其飞行超越台湾地区时,应比照民航空地勤人员管理之。
  (五)驻机场公务机关、公民营企业、新闻媒体、施工单位工作人员。
  (六)一般因临时性公务、航运、施工、商旅或其他紧急事故必须进出机场管制区人员。

第3点


  本规定事项,由内政部警政署(以下简称警政署)协调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依权责分别掌管,并责成内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以下简称航警局)、各航空站、航空站经营人(以下简称经营人)执行之,其分工如下:
  (一)警政署:督导航警局执行本规定之相关业务。
  (二)民航局:督导航空站、经营人执行本规定之相关业务。
  (三)航空站、经营人:负责机场管制区规划、分隔设施及各类工作证、通行证设计、制发、收缴保管、核转请发机场工作证安全查核。
  (四)航警局:负责进出民航机场人员之安全查核、请领机场工作证之审核与临时通行证之管理核借;及依安全查核结果、工作性质、作业场所、核定证类、分类编号,执行通报制发、管制检查、违规查处。
  前项第四款之工作项目,必要时得由航空站或经营人执行。

    --104年3月25日修正前条文--


  本作业规定事项,由内政部警政署(以下简称警政署)协调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依权责分别掌管,并责成内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以下简称航警局)、各航空站、航空站经营人(以下简称经营人)执行之,其分工如下:
  (一)警政署:督导航警局执行本作业规定之相关业务。
  (二)民航局:督导航空站、经营人执行本作业规定之相关业务。
  (三)航空站、经营人:负责机场管制区规划、分隔设施及各类工作证、通行证设计、制发、收缴保管、核转请发机场工作证安全查核。
  (四)航警局:负责进出民航机场人员之安全查核、请领机场工作证之审核与临时通行证之管理核借;及依安全查核结果、工作性质、作业场所、核定证类、分类编号,执行通报制发、管制检查、违规查处。
  前项第四款之工作项目,必要时得由航空站或经营人执行。

    --99年10月20日修正前条文--


  本作业规定事项,由内政部警政署(以下简称警政署)协调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依权责分别掌管,并责成内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以下简称航警局)、各航空站执行之,其分工如下:
  (一)警政署:督导航警局执行本作业规定之相关业务。
  (二)民航局:督导所属航空站执行本作业规定之相关业务。
  (三)各航空站:负责机场管制区规划、分隔设施及各类工作证、通行证设计、制发、收缴保管、核转请发机场工作证安全查核。
  (四)航警局:负责进出民航机场人员之安全查核、请领机场工作证之审核与临时通行证之管理核借;及依安全查核结果、工作性质、作业场所、核定证类、分类编号,执行通报制发、管制检查、违规查处。

第4点


  进出机场管制区人车,须凭护照、外侨居留证、外侨永久居留证、服务公司员工识别证、工作证、临时通行证或特许证件查验通行。

    --105年7月29日修正前条文--


  进出机场管制区人车,须凭护照、服务公司员工识别证、工作证、临时通行证或特许证件查验通行。

第5点


  申领机场工作证,以常驻机场必须进出管制区工作人员为限,并得依使用人身分、工作性质、作业区域,以颜色、式样、号码按实际需要证类制发、分区使用,其规划表格式如附件一。
  中央主管外交、交通、安全机关主管或驻机场各单位直属长官,必须经常进出管制区督考或执行职务者,得申领机场长期通行证。
  驻华外交机构下列官员及其配偶,必须进出管制区执行职务者,由外交部审核后代为申领国际机场长期通行证:
  (一)使领馆馆长、副馆长及其他必要之官员。
  (二)依法核准设立之外国机构之主管、副主管及其他必要之官员。

    --104年3月25日修正前条文--


  申领机场工作证,以常驻机场必须进出管制区工作人员为限,并得依使用人身分、工作性质、作业区域,以颜色、式样、号码按实际需要证类制发、分区使用,其规划表格式如附件一。
  中央主管外交、交通、安全机关主管或驻机场各单位直属长官,必须经常进出管制区督考或执行职务者,得申领机场长期通行证。

第6点


  空勤、地勤人员申请核发机场工作证,应检送空勤、地勤人员审核名单及 国民身分证、外侨居留证、外侨永久居留证或护照影本,迳送航警局办理安全查核后核发。

    --105年7月29日修正前条文--


  空勤、地勤人员申请核发机场工作证,应检送空勤、地勤人员审核名单、国民身分证或外侨居留证及护照影本,迳送航警局办理安全查核后核发。

    --104年3月25日修正前条文--


  空、地勤人员申请核发机场工作证,应检送空、地勤人员审核名单、国民身分证或外侨居留证及护照影本,迳送航警局办理安全查核后核发。

第7点


  公务机关、驻华外交机构、公民营企业、工商服务业、工程单位工作人员申领机场工作证(格式如附件二)或临时工作证(含月份施工证)(格式如附件三、附件四),应检附审核名单(格式如附件五)、保证书(格式如附件六、附件七),迳送航警局办理安全查核后核发。

    --104年3月25日修正前条文--


  公务机关、公民营企业、工商服务业、工程单位工作人员申领机场工作证(格式如附件二)或临时工作证(含月份施工证)(格式如附件三、附件四),应检附审核名单(格式如附件五)、保证书(格式如附件六、附件七),迳送航警局办理安全查核后核发。

第8点


  新闻媒体记者进入管制区之采访证,分为常驻记者采访证、代班记者采访证及临时记者采访证。常驻记者采访证及代班记者采访证之申请规定如下:
  (一)新闻媒体有常驻机场采访之需要者,得申请附有个人相片之常驻记者采访证二枚及不附相片之代班记者采访证一枚,总计三枚。
  (二)常驻记者及代班记者,由新闻媒体指定之;指定之记者异动时,应重新申请。
  (三)申请程序,依第七点之规定办理(格式如附件八)。
  临时记者采访证之申请规定如下:
  (一)非常驻机场之新闻媒体有进入管制区进行临时采访之需要者,应个案由媒体负责人填具申请书(格式如附件九),除因重大紧急事故外,应于二十四小时前向航警局提出专案申请。
  (二)申请临时记者采访证,应检附记者本人国民身分证及记者证影本;第一次申请时,应附营利事业登记证。
  (三)新闻媒体申请临时记者采访证,以二枚为限。
  (四)航警局审查第一款采访申请确有进入管制区采访之必要,并经受访对象或其主管(办)机关同意接受采访者,得于办理安全查核后核发。
  常驻记者采访证,得由该领用人自行保管。领用人持证进入指定之管制区域采访时,应实施安全检查。
  代班记者采访证及临时记者采访证置于联合发证台,由航警局保管之。领用该采访证之记者进入管制区采访时,应凭个人身分证明文件换发采访证并搭配副卡,始得进入管制区。
  公务机关基于公益或政策宣导主动邀请新闻媒体采访,有进入管制区之需要时,得个案具函申请临时记者采访证供媒体使用。
  采访证应依航警局指定之时间、区域及方式使用之,并应遵守各该机场管制区记者采访自律公约。航警局为维护机场秩序安全、特殊任务需要或考量航空站现实环境,必要时,得暂停采访证之申请及使用。

    --104年9月25日修正前条文--


  新闻媒体记者进入管制区之采访证,分为常驻机场采访证、常驻机场代班记者采访证及临时采访证三种。
  常驻机场采访证及代班记者采访证之申请规定如下:
  (一)常驻机场之新闻媒体有常驻机场采访之需要,得申请附有个人相片之常驻机场采访证一枚及不附相片之代班记者采访证一枚,总计二枚。
  (二)常驻机场采访记者及代班记者,由该新闻媒体指定之;指定之记者异动时,应办理变更。
  (三)常驻机场采访证及代班记者采访证之申请程序,依第七点之规定办理(其申请书格式如附件八)。
  临时采访证之申请规定如下:
  (一)非常驻机场之新闻媒体有进入管制区进行临时采访之需要时,应个案由媒体负责人填具申请书(格式如附件九),除因重大紧急事故外,应于二十四小时前向航警局提出专案申请。
  (二)非常驻机场之新闻媒体申请机场临时采访证时,应检附记者本人国民身分证及记者证影本;第一次申请时,应附营利事业登记证。
  (三)非常驻机场之新闻媒体个案申请机场临时采访证,总计以二枚为限。
  (四)航警局审查第一款采访申请确有进入管制区采访之必要,并经受访对象或其主管(办)机关同意接受采访者,得于办理安全查核后发证。
  常驻机场记者采访证,得由该领有人自行保管之。其领用人持该证欲进入采访时,经实施安全检查后,视采访需要,得进入指定之管制区域进行采访。
  常驻机场代班记者采访证及机场临时采访证置于联合发证台,由航警局保管之。其领用该采访证之记者,有需要进入管制区时,应凭个人身分证明文件换发采访证并搭配副卡使用,始得进入管制区采访。
  公务机关基于国家公益或政策宣导主动邀请新闻媒体采访,有进入管制区之需要时,得个案具函申请机场临时采访证供媒体使用。
  采访证应依航警局指定之时间、区域及方式使用之,并应遵守各该机场管制区记者采访自律公约。航警局为维护机场秩序安全、特殊任务需要或考量航空站现实环境;必要时,得暂停采访证之申请及使用。

第9点


  航警局审核各单位申请安全查核,如符合安全规定,即赋予登查号码,通知有关单位核发机场工作证。

第10点


  空勤人员随机值勤,须凭护照或国民身分证、服务公司员工识别证进出机场管制区,非随机值勤而蒙混出入境者,依法查究。

第11点


  领用机场工作证人员因离职、解雇或工作地区变更时,由原请证单位负责收缴所领用证件,送还发证机关注销,并向航警局报备。其再受雇或任职者,应重新申请。

第12点


  机场工作证经核发后,领证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撤销或废止之:
  (一)因案羁押侦审中。
  (二)经民航官署注销空勤资格或民航机构革职。
  (三)伪造、变造或冒用机场工作证。
  (四)有走私贩运违禁物品事证。
  (五)在机场煽惑群众滋事获有事证。
  (六)妨碍公务执行情节重大。

第13点


  机场工作证经核发后,领证人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暂停其使用一个月至三个月:
  (一)违反民航管理法令。
  (二)擅自进出航空器影响安全不听制止。
  (三)携带违禁管制物品、超额币钞或未税物品进出。
  (四)从事与职务不符活动,造成不良后果。
  (五)未经申请核准私自会晤过境旅客。
  (六)在管制区故意不佩挂工作证。

第14点


  机场工作证、常驻机场采访证及常驻机场代班记者采访证逾期使用、越区使用、转借他人使用、不符申请目的使用或其他违规方式使用者,得视其情节暂停其使用三个月至六个月;暂停使用期间不得借用临时工作证、临时采访证。
  机场临时工作证、临时采访证逾期使用、越区使用、转借他人使用、不符申请目的使用或其他违规方式使用者,得视其情节于三个月至六个月内停止受理该单位或媒体之申请。

第15点


  遗失机场工作证、通行证应即报警查处,因延误申请发生不法情事,领证人应负法律责任。
  申请补发前项证件时,由服务单位出具证明书(格式如附件十),另需缴交制作工本费。

第16点


  申领机场车辆通行证以必须进出机场管制区之勤(业)务或工程车辆为限,使用单位应填具申请书(格式如附件十一)及有关资料送由航空站、经营人审核制发,并将名册送航警局备查。

    --99年10月20日修正前条文--


  申领机场车辆通行证以必须进出机场管制区之勤(业)务或工程车辆为限,使用单位应填具申请书(格式如附件十一)及有关资料送由航空站审核制发,并将名册送航警局备查。

第17点


  公务机关、人民团体、公民营企业、工程单位因公务、业务、国际事务或特殊事故,得申借临时通行证,并发给副卡配合身分证件使用,进出机场管制区,借证人安全查核责任,由申借单位负责,分类临时通行证规划表(格式如附件十二)。

    --101年3月1日修正前条文--


  公务机关、人民团体、公民营企业、工程单位因公务、业务、国际事务或特殊事故,得申借公务接待证或临时通行证,并发给副卡配合身分证件使用,进出机场管制区,借证人安全查核责任,由申借单位负责,分类临时通行证规划表(格式如附件十二)。

第18点


  临时通行证与临时工作证之分类及申借使用规定如下:
  (一)公务接待通行证:分迎宾及送宾二种,专供公务接待宾客使用,凭总统府、中央各院及所属二级机关、省政府、省谘议会、直辖市、县(市)政府、直辖市、县(市)议会或三军司令部借证函(格式如附件十三)申借,其他机关、民间团体或外商,因接待国际宾客需要,应报请中央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或司令部核准同意代具函申借。申借公务接待通行证接送贵宾,每一班机同一对象,以借证三枚为限;因特殊原因需超额申借时,应于用证前五天函报警政署核准,借证函三天内有效,逾期不受理,用证人应携有效身分证件。
  (二)外交使节通行证:驻华外交机构官员或职员,因公进出管制区,凭外交部发给之外交官员证或外国机构官员证换用。本国职员,得持驻华外交机构借证函申借公务接待通行证。
  (三)港澳政府在台人员通行证:香港、澳门政府在台机构人员,因公进出管制区,凭行政院大陆委员会核发香港、澳门政府在台机构人员证换用。该二机构未能换用本通行证者,得持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借证函申借公务接待通行证。
  (四)参观通行证:专供机关团体,经主管机关核准进出管制区参观、访问、见学或实习时集体使用,由接待单位派员全程陪同,并由执勤员警核对名单,清查人数。
  (五)领取行李通行证:专供入境旅客进出海关检查室领取未随机行李使用,由航空公司填表(格式如附件十四),检附旅客护照或国民身分证影本代为申借,并派员全程陪同。
  (六)临时工作证:依使用区域,分类制发;公务机关或机场各单位因临时性或其他特殊工作需要,得具函、由负责人或安全主管负责填表申借(格式如附件十五);其申请机场摄影者,亦同(格式如附件十六)。

    --106年6月15日修正前条文--


  临时通行证、临时工作证,分类及申借使用规定如下:
  (一)公务接待通行证:分迎宾、送宾二种,专供公务接待宾客使用,凭总统府、中央各院及所属二级机关、省政府、省谘议会、直辖市政府、市议会或三军司令部借证函(格式如附件十三)申借,其他机关、民间团体、外商,因接待国际宾客需要,应报请中央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司令部核准同意代具函申借。申借公务接待通行证接送贵宾,每一班机同一对象,以借证三枚为限,因特殊原因超额借,应于用证前五天函警政署核准后借用,借证函三天内有效,逾期不受理,用证人应携有效身分证件。
  (二)外交使节通行证:驻华外交机构官员(职员),因公进出管制区,凭外交部发给之外交官员证或外国机构官员证换用。本国职员,得持驻华外交机构借证函申借公务接待通行证。
  (三)港澳政府在台人员通行证:香港、澳门政府在台机构人员,因公进出管制区,凭行政院大陆委员会核发香港、澳门政府在台机构人员证换用。该二机构未能换用本通行证者,得持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借证函申借公务接待通行证。
  (四)参观通行证:专供机关团体,经主管机关核准进出管制区参观、访问、见学、实习时集体使用,由接待单位派员全程陪同,并由执勤员警核对名单,清查人数。
  (五)领取行李通行证:专供入境旅客进出海关检查室领取未随机行李使用,由航空公司填表(格式如附件十四),检附旅客护照或国民身分证影本代为申借,并派员全程陪同。
  (六)临时工作证:依使用区域,分类制发;公务机关或机场各单位因临时性或其他特殊工作需要,得具函或由负责人、安全主管负责填表申借(格式如附件十五);其申请机场摄影者,亦同(格式如附件十六)。

    --104年3月25日修正前条文--


  临时通行证、临时工作证,分类及申借使用规定如下:
  (一)公务接待通行证:分迎宾、送宾二种,专供公务接待宾客使用,凭总统府、中央各院、部、会、局、署、省政府、省谘议会、直辖市政府、市议会或三军司令部借证函(格式如附件十三)申借,其他机关、民间团体、外商,因接待国际宾客需要,应报请主管部、会、局、署、司令部核准同意代具函申借。申借公务接待通行证接送贵宾,每一班机同一对象,以借证三枚为限,因特殊原因超额借,应于用证前五天函警政署核准后借用,借证函三天内有效,逾期不受理,用证人应携有效身分证件。
  (二)外交使节通行证: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官员(职员),因公进出管制区,凭外交部核发驻华外交官员证换用。华籍职员,得持驻华外交机构借证函申借公务接待通行证。
  (三)港澳政府在台人员通行证:香港、澳门政府在台机构人员,因公进出管制区,凭行政院大陆委员会核发香港、澳门政府在台机构人员证换用。该二机构未能换用本通行证者,得持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借证函申借公务接待通行证。
  (四)参观通行证:专供机关团体,经主管机关核准进出管制区参观、访问、见学、实习时集体使用,由接待单位派员全程陪同,并由执勤员警核对名单,清查人数。
  (五)领取行李通行证:专供入境旅客进出海关检查室领取未随机行李使用,由航空公司填表(格式如附件十四),检附旅客护照或国民身分证影本代为申借,并派员全程陪同。
  (六)临时工作证:依使用区域,分类制发;公务机关或机场各单位因临时性或其他特殊工作需要,得具函或由负责人、安全主管负责填表申借(格式如附件十五);其申请机场摄影者,亦同(格式如附件十六)。

    --101年3月1日修正前条文--


  临时通行证、临时工作证,分类及申借使用规定如下:
  (一)公务接待通行证:
  分迎宾、送宾二种,专供公务接待宾客使用,凭总统府、中央各院、部、会、局、署、省政府、省谘议会、直辖市政府、市议会或三军司令部借证函(格式如附件十三)申借,其他机关、民间团体、外商,因接待国际宾客需要,应报请主管部、会、局、署、司令部核准同意代具函申借。
  申借公务接待证接送贵宾,每一班机同一对象,以借证三枚为限,因特殊原因超额借证,应于用证前五天函警政署核准后借用,借证函三天内有效,逾期不受理,用证人应携有效身分证件。
  (二)外交使节通行证:
  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官员(职员),因公进出管制区凭外交部核发驻华外交官员证换用。华籍职员,得持驻华外交机构借证函申借公务接待通行证。
  (三)参观通行证:
  专供机关团体,经主管机关核准进出管制区参观、访问、见学、实习时集体使用,由接待单位派员全程陪同,并由执勤员警核对名单,清查人数。
  (四)领取行李通行证:
  专供入境旅客进出海关检查室领取未随机行李使用,由航空公司填表(格式如附件十四),检附旅客护照或国民身分证影本代为申借,并派员全程陪同。
  (五)临时工作证:
  依使用区域,分类制发;公务机关或机场各单位因临时性或其他特殊工作需要,得具函或由负责人、安全主管负责填表申借(格式如附件十五);其申请机场摄影者,亦同(格式如附件十六)。

第19点


  持用各类临时通行证、工作证应佩挂胸前明显处,进出管制区时,由执勤员警核验有效身分证件及副卡或名单,离去时立即还证,证件不慎遗失,应即报警查寻,无法找回,应负担赔偿重新制作工本费,航警局并得停止使用人借证权六个月。

第20点


  机场各类工作证及通行证之式样、通行区域、申领手续、收缴、使用及遗失处理、制作工本费等,由各航空站、经营人研订报民航局核定,并送各机场相关单位办理。

    --99年10月20日修正前条文--


  机场各类工作证及通行证之式样、通行区域、申领手续、收缴、使用及遗失处理、制作工本费等,由各航空站研订报民航局核定,并送各机场相关单位办理。

 

相关附表

如果无法开启,请另开浏览器,复制以下网址,贴上浏览器网址列
 http://glrs.moi.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4661


。。。。。。。。。。。。。。。。回页首〉〉
【编注】本档提供学习与参考为原则;如需正式引用请以官方公告版为准。如有发现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编之法规,敬请告知,谢谢!S-link 电子六法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