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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運輸業經營離島航線獎助辦法

【發布日期】103.09.22【發布機關】交通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交通部交航發字第091B000162-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交通部交航發字第093B000023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交通部交航字第0950085054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並刪除第3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二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0300283961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及第5條條文之附件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民用航空法第五十五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93年3月16日修正前條文--


  本辦法依民用航空法第五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以下簡稱業者)開闢臺灣本島與連江縣、澎湖縣、金門縣及臺東縣之蘭嶼鄉與綠島鄉等離島地區或離島與其離島地區間定期航線所需之機場起降額度及時間帶,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應優先分配之。
  對於經營連江縣、澎湖縣之七美鄉與望安鄉及臺東縣之蘭嶼鄉與綠島鄉等離島地區定期航線之業者,申請分配航權、其他機場起降額度或時間帶時,民航局得優先考量之。

第3條(刪除)

   --95年9月25日修正前條文--


  本辦法之獎助金審議事項,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客運運價、補貼及獎助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審議之。

第4條


  業者經營連江縣之北竿鄉、澎湖縣之七美鄉與望安鄉及臺東縣之蘭嶼鄉與綠島鄉等離島地區定期航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民航局申請獎助金:
  一、維持該等地區空中交通便捷確有績效。
  二、致力於該等地區航線之飛航安全及服務品質,成績卓著。
  三、其他對促進該等地區航空運輸水準有貢獻。
  前項獎助金所需經費,由民航局循預算程序編列。

   --103年9月22日修正前條文--


  業者經營連江縣之北竿鄉、澎湖縣之七美鄉與望安鄉及臺東縣之蘭嶼鄉與綠島鄉等離島地區定期航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民航局申請獎助金:
  一、維持該等地區空中交通便捷確有績效者。
  二、致力於該等地區航線之飛航安全及服務品質,成績卓著者。
  三、其他對促進該等地區航空運輸水準有貢獻者。
  前項獎助金所需經費,由民航局循預算程序編列。

第5條


  業者依前條規定申請獎助金時,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檢附獎助金申請書(如附件),向民航局申請。
  民航局受理業者獎助金申請時,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根據申請者辦理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事項之績效及實際需要情形,進行審查。
  民航局於核定年度獎助金分配作業後,應公告核給獎助金業者之名單及金額。

   --103年9月22日修正前條文--


  業者依前條規定申請獎助金時,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檢附獎助金申請書(如附件),向民航局申請。
  民航局受理業者獎助金申請時,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根據申請者辦理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事項之績效及實際需要情形,進行審查。
  民航局於核定年度獎助金分配作業後,應公告核給獎助金業者之名單及金額。

   --95年9月25日修正前條文--


  業者依前條規定申請獎助金時,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檢附獎助金申請書(如附件),向民航局申請。
  民航局受理業者獎助金申請時,應召開審議委員會,根據申請者辦理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事項之績效及實際需要情形,進行審議。
  民航局於核定年度獎助金分配作業後,應公告核給獎助金業者之名單及金額。

第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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