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案件,有二人以上检举时,应由破获单位协调其他受理检举单位,视检举次序、事实,填报检举奖金分配表,报请核发。
第5条
奖金由内政部警政署列入年度预算,其请领手续,依下列规定:
一、各级警察机关,因检举而破获者,由破案机关检具有关卷证,循警察行政系统,报请内政部警政署核发。
二、警察机关以外之机关,因检举而破获者,由各该机关检具有关卷证,函请内政部核转该部警政署发给。
--103年6月13日修正前条文--
奖金由内政部警政署列入年度预算,其请领手续,依左列规定:
一、各级警察机关,因检举而破获者,由破获机关检具有关卷证,循警察行政系统,报请内政部警政署核发。
二、警察机关以外之机关,因检举而破获者,由各该机关检具有关卷证,函请内政部核转该部警政署发给。
第6条
奖金之给与应从严审核,如发现有诈领情事,除依法追究外,并追缴其已领之奖金。
第7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本条例于中华民国七十九年七月十六日修正公布后,因检举而破获违反本条例之案件亦适用本办法给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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