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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检举违反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案件给奖办法

【公布日期】103.06.13 【公布机关】行政院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八十年四月二十二日行政院(80)台内字第12686号令订定发布全文7条
2.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三日行政院院台法字第1030136537号令修正发布第15条条文

【法规内容】

第1条


  本办法依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103年6月13日修正前条文--


  本办法依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十三条之三第二项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之给奖对象,以因检举而破获违反本条例案件之人为限。
  公务员执行职务知有犯罪嫌疑而告发者,不适用之。

第3条


  给奖标准,依附表之规定。

第4条


  同一案件,有二人以上检举时,应由破获单位协调其他受理检举单位,视检举次序、事实,填报检举奖金分配表,报请核发。

第5条


  奖金由内政部警政署列入年度预算,其请领手续,依下列规定:
  一、各级警察机关,因检举而破获者,由破案机关检具有关卷证,循警察行政系统,报请内政部警政署核发。
  二、警察机关以外之机关,因检举而破获者,由各该机关检具有关卷证,函请内政部核转该部警政署发给。

    --103年6月13日修正前条文--


  奖金由内政部警政署列入年度预算,其请领手续,依左列规定:
  一、各级警察机关,因检举而破获者,由破获机关检具有关卷证,循警察行政系统,报请内政部警政署核发。
  二、警察机关以外之机关,因检举而破获者,由各该机关检具有关卷证,函请内政部核转该部警政署发给。

第6条


  奖金之给与应从严审核,如发现有诈领情事,除依法追究外,并追缴其已领之奖金。

第7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本条例于中华民国七十九年七月十六日修正公布后,因检举而破获违反本条例之案件亦适用本办法给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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