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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空法師:【急難恐怖,恭敬念南無觀世音菩薩】
【法規名稱】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墳墓用地認定標準
【發布日期】97.07.03【發布機關】
內政部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日內政部台內民字第09701043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社會救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五條之二
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所稱墳墓用地,指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十五
條第一項第十七款規定之墳墓用地。
第3條
本標準所稱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墳墓用地,指民眾取得所有權之下列墳墓用地,並經本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現況使用未產生使用收益或營業收益者:
一、已設置祖墳。
二、於公立公墓範圍內,供公眾營葬屍體、埋葬骨灰或供樹葬使用,且未收取費用。
三、毗鄰公立公墓,已被公眾設置墳墓,且未收取費用。
第4條
本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認定前條墳墓用地時,得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或鄉(鎮、市、區)公所查註後認定之。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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