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保护会或分会办理筹募活动之必要支出,得于下列范围内,由劝募活动所得金额支应:
一、劝募活动所得金额在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者,为百分之八。
二、劝募活动所得金额超过新台币一百万元未逾新台币一千万元者,为新台币八万元加超过新台币一百万元部分之百分之四。
三、劝募活动所得金额超过新台币一千万元未逾新台币一亿元者,为新台币四十四万元加超过新台币一千万元部分之百分之二。
四、劝募活动所得金额超过新台币一亿元者,为新台币二百二十四万元加超过新台币一亿元部分之百分之一。
第16条
更生保护会或分会应于筹募活动期满之翌日起三十日内,将捐助人捐助资料、筹募活动所得金额或物品与收支报告公告及公开征信,并报请法务部备查。
第17条
更生保护会或分会办理筹募活动所得财物,应依法务部许可之筹募活动所得财物使用计划使用,不得移作他用。如有剩余,得于计划执行完竣后三年内,依原筹募活动之同类目的拟具使用计划书,报经法务部同意后动支。
第18条
更生保护会或分会应于筹募活动所得财物使用计划执行完竣后三十日内,将其使用情形公告及公开征信,连同成果报告、支出明细及相关证明文件,报法务部备查。
前项使用情形,如系将筹募活动所得财物转赠其他更生保护团体使用者,并应检附移交清册。
第19条
法务部得随时检查筹募活动办理情形及相关帐册,更生保护会或分会及其所属人员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
第2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更生保护会或分会应将筹募所得财物返还捐助人:
一、筹募活动未经核准。
二、筹募活动之核准经撤销或废止。但于撤销或废止前,已依原核准目的使用之财物,经查证属实者,不在此限。
三、逾核准筹募活动期间而为筹募活动。
四、违反第
十二条规定。
前项财物难以返还,经报请法务部同意后,归属国库。
更生保护会或分会办理筹募活动所得之剩余财物未依第
十七条规定办理者,依前二项规定处理。
第21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
回首页〉〉
【编注】本档提供学习与参考为原则;如需正式引用请以官方公告版为准。如有发现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编之法规,敬请
告知,谢谢!
【S-link 电子六法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