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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施行人工流产或结扎手术医师指定办法

【公布日期】81.03.18 【公布机关】行政院卫生署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七十四年一月四日行政院卫生署(74)卫署保字第51084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0条
2.中华民国七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行政院卫生署(75)卫署保字第619747号令修正发布
3.中华民国七十八年二月十五日行政院卫生署(78)卫署保字第783249号令修正发布全文12条
4.中华民国八十一年三月十八日行政院卫生署(81)卫署医字第8108186号令修正发布全文8条

【法规内容】

第1条


  本办法依优生保健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具有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资格之医师,为得施行人工流产或结扎手术之指定医师。

第3条


  施行人工流产手术之医师,应具左列资格之一:
  一、领有妇产科专科医师证书者。
  二、依法登记执业科别为妇产科者。

第4条


  施行结扎手术之医师,应具左列资格之一:
  一、领有妇产科、外科或泌尿科专科医师证书者。
  二、依法登记执业科别为妇产科、外科或泌尿科者。

第5条


  依本办法规定得施行人工流产或结扎手术之指定医师,对施行人工流产或结扎手术者,应于手术前及手术后,给予适当之谘询服务。

第6条


  本办法未规定之事项,依医师法医疗法医师执业之有关规定办理。

第7条


  本办法修正施行前,已领有优生保健医师证书者,于本办法修正施行后,其所领优生保健医师证书遗失或损坏时,停止补发或换发。
  前项领有优生保健医师证书之医师,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注销其优生保健医师证书:
  一、停业或歇业者。
  二、受停业或撤销执业执照处分者。
  三、所领证书为施行人工流产手术优生保健医师证书,而执业科别变更登 记为妇产科以外者。
  四、所领证书为施行输精卵管结扎手术优生保健医师证书,而执业科别变 更登记为妇产科、外科或泌尿科以外者。
  因前项第三款或第四款原因被注销优生保健医师证书者,如其具有第三条第一款或第四条第一款资格,或前项各款注销之原因消灭后,其具有第三条第四条资格者,仍得施行人工流产或结扎手术。

第8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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