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定奖励之方式如下:
一、发给奖状。
二、发给奖座或奖牌。
三、授予荣衔或其他荣誉。
四、其他奖励方式。
第5条
依
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提供空间而减少租金之收益及(或)负担下列费用之一者,得给予全部或部分之补助:
一、设置或修缮创作、育成、展演设施之相关必要费用或其贷款利息。
二、已缴清之地价税及房屋税。
三、水费、电费、保险费或其他维持空间及其设施之相关必要费用。
四、其他经本部公告补助之项目。
同时申请前项租金及费用之补助者,主管机关得择一给予补助。
--104年9月21日修正前条文--
依
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提供空间而负担下列费用之一者,得给予全部或部分之补助:
一、设置或修缮创作、育成、展演设施之相关必要费用或其贷款利息。
二、已缴清之地价税及房屋税。
三、水费、电费、保险费或其他维持空间及其设施之相关必要费用。
--103年8月15日修正前条文--
空间提供者负担下列费用之一者,得给予全部或部分之补助:
一、设置或修缮创作、育成、展演设施之费用或其贷款利息。
二、已缴清之地价税及房屋税。
三、水费、电费、保险费或其他维持空间及其设施之相关必要费用。
第6条
申请人应提出空间利用计划书,并检具下列文件、资料,向本部提出申请:
一、所有权状等有权提供该空间使用之证明文件。
二、受提供者从事文化创意产业之证明文件。
三、无偿或优惠方案提供空间使用之证明文件。
四、利息、费用及税金之支出证明文件。
五、其他本部所定应检附之文件、资料。
--103年3月19日修正前条文--
申请人应提出空间利用计划书,并检具下列文件、资料,向本会提出申请:
一、所有权状等有权提供该空间使用之证明文件。
二、受提供者从事文化创意产业之证明文件。
三、无偿或优惠方案提供空间使用之证明文件。
四、利息、费用及税金之支出证明文件。
五、其他本会所定应检附之文件、资料。
第7条
本部应邀集相关专家学者及业界人士召开会议,进行奖励、补助项目及费用之审查;并得视个案情况订定补助之期间、比率、金额等事项。
申请案有助于推动本法第
二十五条所定辅导核心创作及独立工作者进驻,促进文化创意产业聚落之形成者,本部得提高其补助额度。
--103年3月19日修正前条文--
本会应邀集相关专家学者及业界人士召开会议,进行奖励、补助项目及费用之审查;并得视个案情况订定补助之期间、比率、金额等事项。
申请案有助于推动本法第
二十五条所定辅导核心创作及独立工作者进驻,促进文化创意产业聚落之形成者,本会得提高其补助额度。
第8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不予奖励或补助;已奖励或补助者,得撤销或废止之,并视情节轻重,以书面行政处分追回全部或部分之奖励或补助:
一、补助案有
第二条第一项但书各款情事之一。
二、提供虚伪、不实之文件、资料。
三、未经本部同意,迳予变更原定执行计划。
四、对于奖励或补助之事项重复申请。
五、违反本部就补助之核准所为之附款。
--104年9月21日修正前条文--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不予奖励或补助;已奖励或补助者,得撤销或废止之,并视情节轻重,以书面行政处分追回全部或部分之奖励或补助:
一、补助案有
第二条第一项但书各款情事之一。
二、提供虚伪、不实之文件、资料。
三、未经本部同意,迳予变更原定执行计划。
四、对于奖励或补助之事项重复申请。
五、违反本部就补助之核准所为之附款。
--103年3月19日修正前条文--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会得不予奖励或补助;已奖励或补助者,得撤销或废止之,并视情节轻重,以书面行政处分追回全部或部分之奖励或补助:
一、补助案有
第二条第一项但书各款情事之一。
二、提供虚伪、不实之文件、资料。
三、未经本会同意,迳予变更原定执行计划。
四、对于奖励或补助之事项重复申请。
五、违反本会就补助之核准所为之附款。
第9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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