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款奖项,由依中华民国法律设立,且发行数位出版品之事业、团体、公(协)会或评审团委员,就对数位出版产业有重大贡献且领有中华民国国民身分证之国民,或依中华民国法律设立且发行数位出版品之事业、团体、公(协)会推荐参赛;推荐者不得同时为参赛者。
第三条第一款各类奖项之参赛作品规定如下:
一、第一目至第四目奖项之参赛作品,应为在该届报名年度之前一年度五月一日至报名年度四月三十日期间内,在我国国内经由网际网路或实体通路首次公开传输或发行,且以数位方式编辑、储存,并以互动、影音、多媒体等方式,呈现下列性质内容之数位出版品;其档案及阅读器格式不限。
(一)第一目奖项之数位出版品,应为文化、历史、哲学、宗教、文学创作、文学评论或艺术等性质。
(二)第二目奖项之数位出版品,应为自然科学、应用科学或社会科学等性质。
(三)第三目奖项之数位出版品,应为各类语言学习性质。
(四)第四目奖项之数位出版品,应为静态、动态图像(graphics/animation)或漫画等性质。
二、第五目奖项之参赛作品,应为以数位方式编辑、储存,并在该届报名年度之前一年度五月一日至报名年度四月三十日期间内,以一定名称、刊期在七日以上三月以下,按期在我国国内经由网际网路或实体通路公开传输或发行六个月以上,且发行三期以上之数位出版品;其档案及阅读器格式不限。
三、第六目奖项之参赛作品,应为以数位方式储存大量资料,于该届报名年度之前一年度五月一日至报名年度四月三十日期间内,提供读者从事线上或离线搜寻、检索及阅读之电子资料库;其档案及阅读器格式不限。
四、同一参赛作品仅得就第一目至第六目之奖项择一报名。
第8条
除
第三条第二款奖项采书面推荐外,报名参赛同条第一款各奖项者,一律采网路报名;各届报名须知由本局另定之。
第9条
本局应就报名、参赛者资格、参赛作品及报名应检附之文件、资料进行审核,报名应检送之文件不齐时,应于一个月内补正;届期未补正或补正不全者,应不予受理。补正以一次为限。
第10条
对于各奖项评选入围作品或参赛者资格有疑义时,应于入围名单公布后十日内,以书面检具相关资料向本局提出。
第11条
报名、参赛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以虚伪不实之文件、资料报名、参赛。
二、应担保其入围、得奖之作品,均无侵害他人著作财产权或违反法律规定之情事。
三、应为入围、得奖作品之著作财产权人,并同意无偿授权本局、本局授权之人及因组织法规变更承受数位出版金鼎奖业务之行政机关,自报名该届数位出版金鼎奖颁奖典礼之日起,得永久将入围及得奖作品及报名表所载之简介推广使用。
前项第三款所称推广使用,指于推广活动、方式(包括但不限编印数位出版金鼎奖专刊、出版年鉴)中重制、散布、改作、编辑、公开展示、公开口述、公开播送、公开演出、公开传输全部或部分得奖作品(包含其封面)及报名表所载简介。
第12条
违反前条第一项各款规定之一者,本局应撤销或废止其入围、得奖资格,不发给奖牌、奖座及奖金,其已领取者,并应于本局指定期限内将奖牌、奖座、奖金缴回本局。
经本局撤销或废止入围、得奖资格者,自撤销或废止之日起二年内,不得报名、参赛本局数位出版金鼎奖之各类奖项。
第13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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