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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数位出版金鼎奖奖励办法

【公布日期】100.05.02 【公布机关】行政院新闻局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一百年五月二日行政院新闻局新版一字第1000420597Z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3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五日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010131134号公告第5条第1项、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项第3款、第12条所列属“行政院新闻局”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起改由“文化部”管辖

【法规内容】

第1条


  本办法依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如下:
  一、发行数位出版品之法人、团体或公(协)会。
  二、对数位出版产业有特殊贡献或成就之个人、法人、团体或公(协)会。

第3条


  本办法奖励项目如下:
  一、数位出版奖
  (一)最佳人文艺术类电子书奖
  (二)最佳科学类电子书奖
  (三)最佳语文学习类电子书奖
  (四)最佳动漫及绘本类电子书奖
  (五)最佳电子期刊奖
  (六)最佳电子资料库奖
  (七)最佳加值服务奖
  (八)最佳公益数位媒体奖
  (九)年度数位出版创新奖
  二、评审团特别奖

第4条


  本办法奖励方式如下:
  一、入围前条第一款各奖项之名额,以三名为限,各颁发入围奖牌一面;每一奖项之得奖名额,以一名为限,各颁发数位出版金鼎奖奖座一座及奖金新台币二十万元。
  二、前条第二款之得奖者一名,颁发数位出版金鼎奖奖座一座。
  三、前条各款奖项之入围、得奖名额,数位出版金鼎奖评审团(以下简称评审团)得为减少或从缺之决定。

第5条


  为办理本办法各奖项之评审事项,行政院新闻局(以下简称本局)得遴聘专业人士九人组成评审团。
  评审团委员为无给职。但评审期间,得依规定支给审查费、出席费或交通费。
  评审团应依报名参赛作品内容、表现方式之创意、实用性、丰用性及正确性等事项进行评审,其评审标准由评审团议定之;评审团之决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以出席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第6条


  各奖项报名、参赛者资格规定如下:
  一、第三条第一款各奖项:由依中华民国法律设立,且发行数位出版品之事业、团体、公(协)会报名参赛。但不包括政府、公营事业或政府捐助成立之财团法人发行者。
  二、第三条第二款奖项,由依中华民国法律设立,且发行数位出版品之事业、团体、公(协)会或评审团委员,就对数位出版产业有重大贡献且领有中华民国国民身分证之国民,或依中华民国法律设立且发行数位出版品之事业、团体、公(协)会推荐参赛;推荐者不得同时为参赛者。

第7条


  第三条第一款各类奖项之参赛作品规定如下:
  一、第一目至第四目奖项之参赛作品,应为在该届报名年度之前一年度五月一日至报名年度四月三十日期间内,在我国国内经由网际网路或实体通路首次公开传输或发行,且以数位方式编辑、储存,并以互动、影音、多媒体等方式,呈现下列性质内容之数位出版品;其档案及阅读器格式不限。
  (一)第一目奖项之数位出版品,应为文化、历史、哲学、宗教、文学创作、文学评论或艺术等性质。
  (二)第二目奖项之数位出版品,应为自然科学、应用科学或社会科学等性质。
  (三)第三目奖项之数位出版品,应为各类语言学习性质。
  (四)第四目奖项之数位出版品,应为静态、动态图像(graphics/animation)或漫画等性质。
  二、第五目奖项之参赛作品,应为以数位方式编辑、储存,并在该届报名年度之前一年度五月一日至报名年度四月三十日期间内,以一定名称、刊期在七日以上三月以下,按期在我国国内经由网际网路或实体通路公开传输或发行六个月以上,且发行三期以上之数位出版品;其档案及阅读器格式不限。
  三、第六目奖项之参赛作品,应为以数位方式储存大量资料,于该届报名年度之前一年度五月一日至报名年度四月三十日期间内,提供读者从事线上或离线搜寻、检索及阅读之电子资料库;其档案及阅读器格式不限。
  四、同一参赛作品仅得就第一目至第六目之奖项择一报名。

第8条


  除第三条第二款奖项采书面推荐外,报名参赛同条第一款各奖项者,一律采网路报名;各届报名须知由本局另定之。

第9条


  本局应就报名、参赛者资格、参赛作品及报名应检附之文件、资料进行审核,报名应检送之文件不齐时,应于一个月内补正;届期未补正或补正不全者,应不予受理。补正以一次为限。

第10条


  对于各奖项评选入围作品或参赛者资格有疑义时,应于入围名单公布后十日内,以书面检具相关资料向本局提出。

第11条


  报名、参赛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以虚伪不实之文件、资料报名、参赛。
  二、应担保其入围、得奖之作品,均无侵害他人著作财产权或违反法律规定之情事。
  三、应为入围、得奖作品之著作财产权人,并同意无偿授权本局、本局授权之人及因组织法规变更承受数位出版金鼎奖业务之行政机关,自报名该届数位出版金鼎奖颁奖典礼之日起,得永久将入围及得奖作品及报名表所载之简介推广使用。
  前项第三款所称推广使用,指于推广活动、方式(包括但不限编印数位出版金鼎奖专刊、出版年鉴)中重制、散布、改作、编辑、公开展示、公开口述、公开播送、公开演出、公开传输全部或部分得奖作品(包含其封面)及报名表所载简介。

第12条


  违反前条第一项各款规定之一者,本局应撤销或废止其入围、得奖资格,不发给奖牌、奖座及奖金,其已领取者,并应于本局指定期限内将奖牌、奖座、奖金缴回本局。
  经本局撤销或废止入围、得奖资格者,自撤销或废止之日起二年内,不得报名、参赛本局数位出版金鼎奖之各类奖项。

第13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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