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位置】六法首页 〉〉 超连结法规
【贴心小帮手】
(1)
免费索取word档(2)PC键盘CTRL+滑鼠滚轮往前滑动,调整放大﹝字型比例﹞100%~400%(3)寻找本页关键字,PC键盘最左下CTRL+﹝F﹞,输入您的关键字(4)PC键盘上方﹝F5﹞重新整理,重载最新页面!

【法规名称】


教育部教育专业奖章颁给办法

【公布日期】102.12.18 【公布机关】教育部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七十五年十月十七日教育部(75)台参字第46567号令订定发布全文7条(名称:教育部教育文化奖章颁给办法)
2.中华民国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教育部台参字第0960077724C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7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3.中华民国九十七年五月五日教育部台参字第0970072835C号令修正发布第3条附表一(名称:教育部教育文化专业奖章颁给办法
4.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八日教育部台教人(三)字第1020174115B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第24条条文及第3条附表一、第5条附表三

【法规内容】

第1条


  本办法依奖章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教育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颁给教育专业奖章(以下简称本奖章):
  一、对于推展教育,具有特殊贡献。
  二、对于提升我国学术水准,具有特殊贡献。
  三、对于推展体育或艺术教育,具有特殊贡献。
  四、对于推广社会教育,具有特殊贡献。
  五、对于促进国内外教育交流,具有特殊贡献。
  六、对于推展青年发展,具有特殊贡献。
  七、其他在教育、学术、体育、青年发展等方面,具有值得奖励之特殊事迹。
  非教育人员或外国人士有功于教育者,准用前项规定办理。

    --102年12月18日修正前条文--


  教育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颁给教育文化专业奖章(以下简称本奖章):
  一、对于宣扬传统文化,具有特殊贡献。
  二、对于推展教育,具有特殊贡献。
  三、对于提升我国学术水准,具有特殊贡献。
  四、对于推展体育或艺术活动,具有特殊贡献。
  五、对于推广社会教育,具有特殊贡献。
  六、对于促进国内外教育文化交流,具有特殊贡献。
  七、其他在教育、文化、学术、体育、艺术等方面,具有值得奖励之特殊事迹。
  非教育人员或外国人士有功于教育文化者,准用前项规定办理。

第3条


  本奖章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均为襟绶,除有特殊情形外,初次以颁给三等为原则,并得因积功晋等,同一事迹不得授予二种奖章。
  前项奖章之式样及图说如附表一

第4条


  本奖章除由教育部主动颁给外,得接受我国驻外机构、文教、体育组织等有关机关团体推荐,经教育部审查核定后,由部长以公开仪式颁给之。
  请颁本奖章,应填具请颁教育专业奖章事实表及检附有关证明文件。事实表格式如附表二

    --102年12月18日修正前条文--


  本奖章除由教育部主动颁给外,得接受我国驻外机构、文教、体育组织等有关机关团体推荐,经教育部审查核定后,由部长以公开仪式颁给之。
  请颁本奖章,应填具请颁教育文化专业奖章事实表及检附有关证明文件。
  事实表格式如附表二。

第5条


  颁给本奖章,应附发证书,其格式如附表三

第6条


  符合请颁本奖章之人士,得于身故后追颁之,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顺序之亲属接受。

第7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回首页〉〉
【编注】本档提供学习与参考为原则;如需正式引用请以官方公告版为准。如有发现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编之法规,敬请告知,谢谢!S-link 电子六法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