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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廢:政務人員退職撫卹勳績給與標準

【發布日期】108.04.25【發布機關】考試院行政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09300028442號令、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0930061665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3條;並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八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09600049681號令、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09600159713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3條;並自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五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10800033851號令、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10800298851號令會同發布廢止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勳績給與標準如下:

  一、第一類:勳章

  二、第二類:獎章

  三、第三類:榮譽紀念章

  四、第四類:特殊功績

  華胄榮譽獎章比照一等功績獎章發給。
  獲有軍職勳獎章,依規定可據以請領獎金,而未在軍事機關支領獎金者,比照軍職人員標準支給。
  政務人員領有各等第服務獎章者,僅依其最高等第服務獎章發給獎勵金,其較次等第之獎章不另發給獎勵金。
  榮譽紀念章,係指總統依政務軍事各機關保舉最優人員辦法所頒發者。

第3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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